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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吉林大安港口岸對俄羅斯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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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吉林大安港口岸對俄羅斯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3〕153號
1993年1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吉林大安港口岸對

俄羅斯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3〕153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大安港與俄方對等開放的請示》(吉政文〔1993〕21號)和《關於大安港口岸對俄輪開放問題的補充請示》(吉政文〔1993〕6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大安港對俄羅斯籍船舶開放,中俄雙方可在大安港與俄羅斯開放港口之間開展外貿貨物運輸業務。為加強對俄羅斯籍船舶進出大安港及俄方人員活動的管理,由你省會同省軍區制定相應安全保密措施。

二、大安港口岸邊檢、海關的檢查檢驗工作暫分別由省邊防局和長春海關承擔。

三、有關檢查檢驗單位增加人員編制所需的辦公、生活設施建設資金和開辦費,由地方解決。

四、大安港對俄羅斯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家口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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