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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山東省撤銷菏澤地區設立地級菏澤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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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山東省撤銷菏澤地區設立地級菏澤市的批覆
國函〔2000〕8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0年6月2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35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3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菏澤地區及駐地縣級菏澤市組建地級菏澤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魯政發〔1999〕81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菏澤地區和縣級菏澤市,設立地級菏澤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牡丹區。

二、菏澤市設立牡丹區。以原縣級菏澤市的行政區域為牡丹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中華西路。

三、菏澤市轄原菏澤地區的曹縣、單縣、成武縣、巨野縣、鄆城縣、鄄城縣、定陶縣、東明縣和新設立的牡丹區。

菏澤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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