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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深圳灣口岸對外開放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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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深圳灣口岸對外開放的批覆
國函〔2006〕13號
2006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深圳灣

口岸對外開放的批覆

國函〔2006〕1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深圳灣口岸對外開放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深圳灣口岸對外開放。口岸性質為:國際客貨公路口岸,全天24小時開放。

二、同意深圳灣口岸設立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機構(均為處級),分別隸屬於深圳海關、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深圳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

三、深圳灣口岸正式對外開放前,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經粵港兩地政府協商後再正式開通。

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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