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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梅州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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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梅州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9〕19號
1989年3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梅州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9〕1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梅州機場對外開放的請示》(粵府〔1988〕9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梅州機場,但只限我國籍飛機開辦梅州至香港的客運包機業務。包機架次由中國民航局視運力情況確定。

二、同意梅州機場設置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核定人員編制一百零一人,其中海關三十五人、邊防和安檢五十人、衛檢八人、動植檢八人。口岸辦五人屬地方編制,由你省調劑解決。上述人員,除邊防外,均從現有黨政機關人員中調配解決,不在社會上招收。所需的辦公、生活設施和開辦費,由你省解決。

三、機場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宣布。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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