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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梅州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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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梅州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9〕19号
1989年3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梅州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9〕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梅州机场对外开放的请示》(粤府〔1988〕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梅州机场,但只限我国籍飞机开办梅州至香港的客运包机业务。包机架次由中国民航局视运力情况确定。

二、同意梅州机场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一百零一人,其中海关三十五人、边防和安检五十人、卫检八人、动植检八人。口岸办五人属地方编制,由你省调剂解决。上述人员,除边防外,均从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配解决,不在社会上招收。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和开办费,由你省解决。

三、机场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宣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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