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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黃山航空口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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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黃山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114號
1992年9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

開放黃山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114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批准開放黃山機場口岸的請示》(皖政〔1991〕34號)等有關文件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黃山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國籍飛機飛黃山至香港航線。飛行航線的具體問題,由民航局報空軍審定。

  二、檢查檢驗等機構人員所需的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三、黃山航空口岸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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