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黃山航空口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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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黃山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114號 1992年9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
開放黃山航空口岸的批覆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批准開放黃山機場口岸的請示》(皖政〔1991〕34號)等有關文件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黃山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國籍飛機飛黃山至香港航線。飛行航線的具體問題,由民航局報空軍審定。
二、檢查檢驗等機構人員所需的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三、黃山航空口岸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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