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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黄山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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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黄山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14号
1992年9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

开放黄山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1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开放黄山机场口岸的请示》(皖政〔1991〕34号)等有关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黄山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飞黄山至香港航线。飞行航线的具体问题,由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人员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黄山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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