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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贛州地區設立地級贛州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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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贛州地區設立地級贛州市的批覆
國函〔1998〕1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8年12月2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35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35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贛州地區撤地設市實行市管縣體制的請示》(贛府文〔1997〕136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贛州地區和縣級贛州市,設立地級贛州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章貢區。

二、贛州市設立章貢區,以原縣級贛州市的行政區域為章貢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陽明路。

三、贛州市轄原贛州地區的贛縣、興國縣、于都縣、寧都縣、會昌縣、石城縣、信豐縣、大余縣、上猶縣、崇義縣、安遠縣、龍南縣、定南縣、全南縣、尋烏縣和新設立的章貢區。原贛州地區所轄的南康市、瑞金市由省直轄。

贛州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本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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