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贛州地區設立地級贛州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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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贛州地區設立地級贛州市的批覆 國函〔1998〕1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8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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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贛州地區撤地設市實行市管縣體制的請示》(贛府文〔1997〕136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贛州地區和縣級贛州市,設立地級贛州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章貢區。
二、贛州市設立章貢區,以原縣級贛州市的行政區域為章貢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陽明路。
三、贛州市轄原贛州地區的贛縣、興國縣、于都縣、寧都縣、會昌縣、石城縣、信豐縣、大余縣、上猶縣、崇義縣、安遠縣、龍南縣、定南縣、全南縣、尋烏縣和新設立的章貢區。原贛州地區所轄的南康市、瑞金市由省直轄。
贛州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本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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