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赣州地区设立地级赣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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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赣州地区设立地级赣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8〕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年12月2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赣州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1997〕13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赣州地区和县级赣州市,设立地级赣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章贡区。

  二、赣州市设立章贡区,以原县级赣州市的行政区域为章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阳明路。

  三、赣州市辖原赣州地区的赣县、兴国县、于都县、宁都县、会昌县、石城县、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县、定南县、全南县、寻乌县和新设立的章贡区。原赣州地区所辖的南康市、瑞金市由省直辖。

  赣州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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