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浙江省撤銷麗水地區設立地級麗水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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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浙江省撤銷麗水地區設立地級麗水市的批覆
國函〔2000〕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0年5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22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22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我省麗水地區撤地設市的請示》(浙政發〔2000〕16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麗水地區和縣級麗水市,設立地級麗水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蓮都區。

  二、麗水市設立蓮都區,以原縣級麗水市的行政區域為蓮都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解放街。

  三、麗水市轄原麗水地區的青田縣、縉雲縣、遂昌縣、松陽縣、雲和縣、慶元縣、景寧畲族自治縣和新設立的蓮都區。原麗水地區的縣級龍泉市由省直轄。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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