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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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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
国函〔200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5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2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丽水地区撤地设市的请示》(浙政发〔2000〕1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丽水地区和县级丽水市,设立地级丽水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莲都区。

二、丽水市设立莲都区,以原县级丽水市的行政区域为莲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解放街。

三、丽水市辖原丽水地区的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莲都区。原丽水地区的县级龙泉市由省直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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