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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荊州地區、沙市市合併設立荊沙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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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荊州地區、沙市市合併設立荊沙市的批覆
國函〔1994〕9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4年9月2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23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23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我省部分行政區劃調整變更的請示》(鄂政發〔1992〕74號)、《關於荊州地區及沙市市行政區劃調整變更的請示》(鄂政發〔1992〕165號)、《關於荊州地區及沙市市行政區劃調整變更的再次請示》(鄂政發〔1994〕77號、鄂政發〔1994〕89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荊州地區、沙市市和江陵縣,設立荊沙市(地級),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沙市區北京路。

二、荊沙市新設沙市區、荊州區和江陵區。

沙市區轄原沙市市的解放路、崇文街、中山路、勝利街、朝陽路5個街道辦事處和立新、關沮、聯合、羅場4個鄉,區人民政府駐北京路;

荊州區轄原江陵縣的荊州、川店、馬山、李埠、彌市5個鎮和紀南、八嶺山2個鄉,區人民政府駐荊州鎮;

江陵區轄原江陵縣的郝穴、觀音壋、岑河、資市、灘橋、熊河、白馬寺、沙崗、普濟9個鎮和馬家寨、秦市2個鄉,區人民政府駐郝穴鎮。

三、荊沙市轄原荊州地區的松滋縣、公安縣、監利縣、京山縣和新設立的沙市區、荊州區、江陵區。原荊州地區的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鍾祥市、石首市、洪湖市由省直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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