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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福建省沿海地區設立台商投資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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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福建省沿海地區設立台商投資區的批覆
國函〔1989〕35號
1989年5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在福建省

沿海地區設立台商投資區的批覆

國函〔1989〕35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關於在福建省沿海設置台商投資區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你省在沿海指定地區設立台商投資區。對確定的台商投資區,要制定總體開發規劃。

   二、福建省台商投資區為:廈門特區及廈門市轄的杏林、海滄地區;福州馬尾經濟技術開發區內未開發部分(1.8平方公里),需向外延伸時另行報批。在投資區內舉辦台資企業,福州馬尾經濟技術開發區按現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辦理;廈門新闢地區按現行特區政策辦理。

   台灣客商在湄洲灣地區投資舉辦大型項目,可個案報批。

   三、台商投資項目必須符合我產業政策,不得舉辦屬於國家禁止發展以及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鼓勵台商舉辦獨資企業、「兩頭在外」的企業以及技術改造項目。

   四、對台商投資項目用地,可採取土地入股或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租賃)的形式提供,以項目帶動開發,由點到面,由小到大,逐步配套。隨着投資環境的改善,土地使用費要相應調整。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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