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地方實行財政包幹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地方實行財政包幹辦法的決定 國發〔1988〕50號 1988年7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 國務院從一九八五年起, 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幹」的財政管理體制。執行這一體制以來, 取得了良好效果, 調動了地方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的積極性, 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為了穩定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 進一步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根據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決定, 從一九八八年到一九九○年期間, 在原定財政體制的基礎上, 對包幹辦法作如下改進:
一、全國三十九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 除廣州、西安兩市財政關係仍分別與廣東、陝西兩省聯繫外, 對其餘三十七個地區分別實行不同形式的包幹辦法。
(一)「收入遞增包幹」辦法。這種辦法是: 以一九八七年決算收入和地方應得的支出財力為基數, 參照各地近幾年的收入增長情況, 確定地方收入遞增率(環比)和留成、上解比例。在遞增率以內的收入, 按確定的留成、上解比例, 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成; 超過遞增率的收入, 全部留給地方; 收入達不到遞增率, 影響上解中央的部分, 由地方用自有財力補足。實行這種辦法的地區有十個, 他們的收入遞增率和地方留成比例分別為: 北京市4%和50%; 河北省 4.5% 和 70%; 遼寧省 (不包括瀋陽市和大連市) 3.5% 和 58.25%; 瀋陽市4%和30.29%; 哈爾濱市5%和45%; 江蘇省5%和41%; 浙江省(不包括寧波市)6.5%和61.47%; 寧波市5.3%和27.93%; 河南省5%和80%; 重慶市4%和33.5%。
(二)「總額分成」辦法。這種辦法是:根據前兩年的財政收支情況, 核定收支基數, 以地方支出占總收入的比重, 確定地方的留成和上解中央比例。實行這個辦法的有三個地區, 他們的總額分成(地方留用)比例為:天津市46.5%; 山西省87.55%; 安徽省77.5%。
(三)「總額分成加增長分成」辦法。這種辦法是:在上述「總額分成」辦法的基礎上, 收入比上年增長的部分, 另加分成比例, 即每年以上年實際收入為基數, 基數部分按總額分成比例分成,實際收入比上年增長的部分,除按總額分成比例分成外, 另加增長分成比例。實行這個辦法的有三個地區, 他們的總額分成比例和增長分成比例分別為: 大連市 27.74% 和27.26%; 青島市16%和34%; 武漢市17%和25%。
(四)「上解額遞增包幹」辦法。這種辦法是:以一九八七年上解中央的收入為基數, 每年按一定比例遞增上交。實行這個辦法的有兩個地區, 廣東省上解額為十四億一千三百萬元, 遞增包幹比例為9%; 湖南省上解額為八億元, 遞增包幹比例為7%。
(五)「定額上解」辦法。這種辦法是:按原來核實收支基數, 收大於支的部分, 確定固定的上解數額。實行這個辦法的有三個地區, 他們上解的定額為: 上海市一百零五億元; 山東省二億八千九百萬元; 黑龍江省二億九千九百萬元。
(六)「定額補助」辦法。這種辦法是:按原來核定的收支基數, 支大於收的部分, 實行固定數額補助。實行這種辦法的有十六個地區, 中央對他們的補助數額分別為: 吉林省一億零七百萬元; 江西省四千五百萬元; 陝西省一億二千萬元; 甘肅省一億二千五百萬元; 福建省五千萬元(從一九八九年開始); 內蒙古自治區十八億四千二百萬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六億零八百萬元; 西藏自治區八億九千八百萬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五億三千三百萬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五億二千九百萬元; 貴州省七億四千二百萬元; 雲南省六億七千三百萬元; 青海省六億五千六百萬元; 海南省一億三千八百萬元。湖北省、四川省劃出武漢、重慶兩市後, 由上解省變為補助省, 其支出大於收入的差額, 分別由武漢市、重慶市從其收入中上交本省一部分, 作為中央對地方的補助。 兩市上交本省的比例分別為: 武漢市 4.78%, 重慶市10.7%。
上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財政包幹基數中, 都不包括中央對地方的各種專項補助款, 這部分資金在每年預算執行過程中, 根據專款的用途和各地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分配。
二、財政包幹辦法確定之後, 各地區應當按照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 努力發展經濟, 挖掘潛力, 開闢財源, 增加收入, 壯大地方的財力。同時, 要厲行節約, 壓縮支出, 保證收支平衡。目前收入下降的地區, 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 及時改變。各地要認真按照包幹辦法辦事, 包盈和包虧都由地方自行負責。地方在預算執行中遇到的問題,除特大自然災害可由中央適當補助外, 都應由地方自己解決。
三、要認真執行現行的預決算制度。實行財政包幹辦法以後,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對地方財政收支範圍和收支項目的規定, 不得任意採取減收增支措施、提高開支標準和擴大開支範圍。在財政包幹辦法執行過程中, 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改變, 可在年終由中央與地方單獨進行財務結算, 一般不調整地方收入留成或上解比例。國家實施調整價格、增加職工工資和其他經濟改革措施引起財政收支的變動,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 一律不調整地方收入留成、上解比例及補助數額。中央各部門, 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財政部同意, 都不得對地方自行下達減收增支措施。
四、要嚴格執行財政、財務制度,加強審計監督。各地實行財政包幹辦法以後, 要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各種財政、財務制度。凡應當徵收的稅款要按時、足額收上來, 不能違反稅收管理權限, 擅自減稅免稅; 不能把預算內的收入轉移到預算外, 或者私設「小金庫」; 各項開支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不能違反財務制度、會計制度; 所有收支都要按規定如實反映, 不得打「埋伏」、報假帳。凡是違反財政紀律或弄虛作假的, 審計部門要認真檢查處理, 問題嚴重的, 要給予紀律處分。
五、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 發展經濟,管好財政。要進一步加強全局觀點, 體諒中央的困難, 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關係。要加強對財政工作的領導, 積極支持財政部門履行自己的職責, 嚴肅財經紀律。各級人民政府要帶頭執行國家的財經制度, 不得越權行事, 自作主張, 影響全局。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所屬市、縣的財政管理體制, 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本決定的精神和當地的情況, 自行研究決定。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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