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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山東省撤銷泰安地區實行市管縣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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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山東省撤銷泰安地區實行市管縣的批覆
(85)國函字4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5年3月2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5年/第12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85年第1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關於撤銷泰安地區建立泰安市的請示》收悉。同意你省:

一、撤銷泰安地區,泰安市升為地級市,實行市管縣的體制。

二、泰安市設立泰山區、郊區。將原泰安地區的寧陽、肥城、東平三縣劃歸泰安市,萊蕪、新泰兩市由泰安市代管。

三、原泰安地區的汶上、泗水兩縣劃歸濟寧市。

四、原泰安地區的平陰縣劃歸濟南市。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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