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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撤销泰安地区实行市管县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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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撤销泰安地区实行市管县的批复
(85)国函字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5年3月2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5年/第1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85年第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关于撤销泰安地区建立泰安市的请示》收悉。同意你省:

一、撤销泰安地区,泰安市升为地级市,实行市管县的体制。

二、泰安市设立泰山区、郊区。将原泰安地区的宁阳、肥城、东平三县划归泰安市,莱芜、新泰两市由泰安市代管。

三、原泰安地区的汶上、泗水两县划归济宁市。

四、原泰安地区的平阴县划归济南市。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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