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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我國地方外貿企業同蘇聯和東歐國家相應機構建立直接經貿聯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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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我國地方外貿企業同蘇聯和東歐國家相應機構建立直接經貿聯繫的通知
國發〔1988〕28號
1988年5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我國地方外貿企業同蘇聯和東

歐國家相應機構建立直接經貿聯繫的通知

國發〔1988〕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了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加快和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 ( 國發〔1988〕12號),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地方)的有關外貿企業同蘇聯、民主德國、波蘭、匈牙利、捷克、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的有外貿經營權的相應機構建立直接經濟貿易聯繫,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的有關外貿企業,在完成政府間記帳清算的協定貿易所下達的合同任務基礎上,在經貿部統一協調管理下,按照自簽合同、自負盈虧、自行平衡、單立帳戶的原則,可直接同上述國家有外貿經營權的相應機構建立和發展經濟貿易聯繫。

二、直接經濟貿易聯繫的業務範圍包括:易貨貿易、生產合作、老企業技術改造、新建項目、技術轉讓、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三來一補」、承包工程、提供勞務等。

三、關於易貨貿易貨單和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審批,根據下放權力,簡化手續的原則,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屬國務院國發〔1988〕12號文件附件二中列出的一類出口商品和經貿部直接發放許可證的進出口商品貨單,按易貨國別每年由各地方一次性報送經貿部審批,如有臨時性急需,也可以補充報批。其中屬於國家限制進口商品和出口糧食由經貿部轉報國務院審批,經貿部按國務院批准的額度下達各地方執行。其他進出口商品由各地方自行審批。屬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按規定向經貿主管部門領取許可證,以憑證進出口。我出口商品,要以不影響國計民生為原則,逐步減少初級產品出口,增加深加工產品出口。

(二)限額以上的經濟技術合作項目,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限額以下項目由地方自行審批。

(三)同上述國家開展勞務合作項目由地方審批。

(四)地方審批的進出口商品貨單、經濟技術合作項目和勞務合作項目均報經貿部備案。進口商品貨單另報物資部備案。

四、各地方外貿企業與上述國家相應機構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以記帳清算方式進行,所發生的費用以瑞士法郎計價。進出口商品的作價原則是:凡兩國政府協定貿易中已有的進出口商品,均按政府貿易價格確定;政府協定貿易中沒有的進出口商品,由雙方參照國際市場同類商品價格協商確定。價格由地方的經貿廳(局、委)負責協調管理。省與省之間由經貿部協調。

五、各地方的外貿企業在同上述國家有外貿經營權的相應機構建立經濟、貿易直接聯繫時,應單獨開立瑞士法郎清算帳戶(可開固定帳戶,也可開臨時性帳戶)。在我方應通過中國銀行有關分行,在對方應由其外貿部門指定的銀行辦理開戶和結算手續。

六、各地方進口市場物資和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按稅法規定照章徵收關稅、增值稅(或產品稅);進口載重汽車,按《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部門關於發展與蘇聯、東歐國家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若干政策措施的請示的通知》(國發〔1986〕19號)的第二條規定徵收關稅、增值稅和調節稅;進口其他機電產品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出口商品應按稅法規定照章徵稅。

屬於「三來一補」、進料加工、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物資,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待遇。

七、同上述國家有外貿經營權的機構建立直接經濟貿易聯繫的我方外貿企業,由各地方人民政府在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企業中自行確定。

八、對上述國家的地方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列入我國同上述國家的貿易總額統計。各地方外貿企業同上述國家相應機構之間經濟貿易往來的執行情況和統計數字應按月報送經貿部。

九、各地方要按上述精神,結合本地實際認真進行研究,在做法上要穩步前進,不要不顧條件一哄而起。各地開展上述業務活動要商我駐該國的大使館,徵得對方同意,並將開展工作的計劃報經貿部備案。

十、除同上述國家建立直接經貿聯繫外,對蒙古、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老撾、阿爾巴尼亞,如雙方互有需要並具備條件,也可按此通知辦理。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五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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