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擴大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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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擴大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規定
國發〔1987〕38號
1987年4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擴大徵集國家能源交通

重點建設基金的規定

 
國發〔1987〕38號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國發〔1982〕147號),對於改善我國能源交通狀況,發揮了重大作用。為了加快能源交通建設,進一步繁榮城鄉經濟,決定擴大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以下簡稱能源交通基金),現作如下規定:

一、凡未開徵能源交通基金的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繳納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繳納能源交通基金。

二、能源交通基金按繳納所得稅後利潤的7%徵集。

三、繳納單位繳納所得稅後年利潤不足五千元的,免繳能源交通基金。

四、繳納單位免繳能源交通基金的項目和能源交通基金的徵集管理,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繳納單位在本規定發布後三十日內,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定期報送應繳納能源交通基金的項目及有關資料。

六、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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