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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授予和晉升趙永吉等49名同志人民警察警銜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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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授予和晉升趙永吉等49名同志人民警察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6〕90號
1996年10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授予和晉升趙永吉等

49名同志人民警察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6〕90號



公安部、司法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

一、授予以下1名同志副總警監警銜:

趙永吉 吉林省公安廳廳長(省委常委)

二、以下1名同志晉升為副總警監警銜:

陳瑞鼎 安徽省公安廳廳長(省委常委)

三、以下7名同志晉升為一級警監警銜:

楊煥寧 公安部部長助理(正局級)

鄒傳紀 公安部辦公廳主任(正局級)

是金棠 公安部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兼直屬機關紀委書記(正局級)

李長群 公安部報刊圖書出版社副社長兼人民公安報社社長(正局級)

鄔興華 浙江省公安廳副廳長(正廳級)

鄭國強 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局長(正廳級)

郭永運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正廳級)

四、以下1名同志晉升為專業技術一級警監警銜:

陳廷祥 山西省太原第一監獄高級工程師(教授級)

五、授予以下7名同志二級警監警銜:

李全福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

俞志華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局長(正廳級)

鄭傑民 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局長(正廳級)

陸炳華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廳長

陳 傑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調研室副廳級偵察員

宋占富 天津港公安局黨委書記(副廳級)

高俊久 吉林省長春市司法局局長兼監獄管理局局長(副廳級)

六、以下22名同志晉升為二級警監警銜:

謝模乾 公安部紀委副書記(正局級)

李慶軒 公安部十四局局長

武和平 公安部報刊圖書出版社社長(正局級)

許甘露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局長

周 山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黨委書記(正局級)

李順桃 公安部經濟保衛局副局長

彭合軒 公安部預審局副局長

呂 楊 公安部計劃財務司副司長

姚列文 公安部計劃財務司副司長

閻世穎 公安部政治部宣傳局副局長

陳耀才 公安部離退休幹部局副局長

李華蓉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黨委副書記(副局級)

顧海林 中國人民警官大學副校長(副局級)

閆俊傑 中國人民警官大學副校長(副局級)

孫曉陽 公安部人民公安報社副社長(副局級)

艾 群 公安部人民公安報社副總編輯(副局級)

李國志 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副院長(副廳級

李成海 黑龍江省公安廳政治部主任(副廳級)

葉蓬貴 江蘇省公安廳紀委書記(副廳級)

馬 萍 安徽省公安廳副廳長

司來軒 烏魯木齊鐵路公安局黨組書記(副廳級)

劉彥學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直屬煤礦管理局局長(副局級)

七、授予以下7名同志專業技術二級警監警銜:

孫希友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安醫院主任醫師

徐林生 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科研所高級工程師(副教授級)

唐良成 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科研所高級工程師(副教授級)

鄭根松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科研所高級工程師(副教授級)

龔鑒臣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科研所高級工程師(副教授級)

王恕楷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科研所高級工程師(副教授級)

常寶順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主任醫師

八、以下3名同志晉升為專業技術二級警監警銜:

劉志奎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研究員

曲玉珠 公安部科技信息研究所譯審

潘冠民 北京市公安局刑偵處高級工程師(副教授級

國務院總理  李鵬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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