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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撤銷昆陽縣和鹽興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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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撤銷昆陽縣和鹽興縣的決定
1958年4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8年/第13號
1958年4月4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74次會議通過

國務院根據云南省人民委員會1958年2月27日報告,決定:

一、撤銷昆陽縣,將原昆陽縣的行政區域合幷於晉寧縣。

二、撤銷鹽興縣,將原鹽興縣的行政區域合幷於廣通縣。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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