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撤銷昆陽縣和鹽興縣的決定
外觀
國務院關於撤銷昆陽縣和鹽興縣的決定 1958年4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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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根據云南省人民委員會1958年2月27日報告,決定:
一、撤銷昆陽縣,將原昆陽縣的行政區域合幷於晉寧縣。
二、撤銷鹽興縣,將原鹽興縣的行政區域合幷於廣通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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