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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江蘇、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集資辦電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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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江蘇、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集資辦電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5〕165號
1985年11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江蘇、浙江、安徽省和

上海市集資辦電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5〕165號

煤炭工業部:

  你部(85)煤財字第817號《關於不同意交納地方電力建設基金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為解決華東電網嚴重缺電和辦電資金不足的問題,國務院領導同志曾於一九八四年九月批准江蘇、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以下簡稱三省一市)可以採取工業用電提價的辦法徵收電力建設資金,並在國務院辦公廳〔1984〕84號文件中作了規定。為了嚴格控制提價的範圍和幅度,實行這種集資辦法,只限由三省一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進行試點,其下屬各級政府不得援例辦理;工業用電的提價幅度每度電最高不得超過二分;對於虧損企業和微利企業,可暫不增收電力建設基金。具體管理辦法,請水電部與國家物價局負責監督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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