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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嚴格實行指標控制和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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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於1992年被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廢止國發〔1989〕33號文件的通知廢止。
國務院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嚴格實行指標控制和考核的通知
國發〔1989〕33號
1989年4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嚴格

實行指標控制和考核的通知

國發〔1989〕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壓縮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的通知》(國發〔1988〕64號)下達以來,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初步摸清了全民所有制和大部分集體所有制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的情況,停緩建了一萬八千多個項目,壓縮在建投資規模六百四十七億元,占全部項目建成今後年度尚需投資的12%。清理項目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黨的十三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要求和國務院確定的一九八九年壓縮投資規模的任務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特別是少數地區和部門貫徹執行國務院通知不力,領導決心不大,壓縮投資規模的工作進展緩慢,對於這一狀況,必須採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改變。

  為了進一步搞好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工作,把過大的投資規模壓下來,使產業結構得到儘快調整,國務院決定從一九八九年起,對壓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實行指標控制和考核。現將一九八九年固定資產投資考核指標和壓縮投資規模的任務作為指令性指標下達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區要將控制指標層層分解下達,建立嚴格的責任制,考核指標不得超過,壓縮任務必須完成。各級統計部門要按季度將壓縮投資規模完成情況在報紙上公布,以加強群眾監督。

  為了確保壓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任務的完成,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從停建項目着手,而不要用拖長在建項目工期的辦法來壓縮規模。凡屬《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的通知》(國發〔1988〕84號)中規定實行先停工後清理的項目,仍未停工的必須立即停工;已停工的除農田、水利和中小學教育建設項目外,一律不得恢復建設;在建項目凡投產後能源、原材料無着落的,即使資金已經落實,也要停建或緩建;按投資考核指標平衡後,經核實資金確有富餘的地區,可將這部分資金用於本地區煤炭開發建設,本地區無煤炭資源的,國家可將富餘資金調給有資源的地區(也可自行與有資源的地區協商)用於煤炭建設和改造,資金調出地區按投資多少分得煤炭,國家相應增加其自籌投資指標和考核指標。

  各級領導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樹立全局觀念,把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作為治理、整頓工作的硬任務來抓。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掛帥,具體部署,明確目標和責任,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四、五月份對本地區、本部門全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集體所有制項目)進行複查,並派得力幹部到各地(市)督促、檢查。對於清理工作抓得緊、做得好、成績突出的地區和部門,要給予表揚;對貫徹國務院決定不力,弄虛作假的地區和部門負責人,要給予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檢查組將再次分赴各地進行檢查,協助各地區落實壓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任務。

  

各地區、各部門要於今年六月底前,將貫徹執行本通知的情況書面報告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領導小組。

附件:一九八九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考核指標與壓縮投資規模任務表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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