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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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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于1992年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国发〔1989〕33号文件的通知废止。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的通知
国发〔1989〕33号
1989年4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

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的通知

国发〔198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下达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初步摸清了全民所有制和大部分集体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情况,停缓建了一万八千多个项目,压缩在建投资规模六百四十七亿元,占全部项目建成今后年度尚需投资的12%。清理项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和国务院确定的一九八九年压缩投资规模的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少数地区和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不力,领导决心不大,压缩投资规模的工作进展缓慢,对于这一状况,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改变。

  为了进一步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工作,把过大的投资规模压下来,使产业结构得到尽快调整,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对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现将一九八九年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和压缩投资规模的任务作为指令性指标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要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考核指标不得超过,压缩任务必须完成。各级统计部门要按季度将压缩投资规模完成情况在报纸上公布,以加强群众监督。

  为了确保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任务的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停建项目着手,而不要用拖长在建项目工期的办法来压缩规模。凡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国发〔1988〕84号)中规定实行先停工后清理的项目,仍未停工的必须立即停工;已停工的除农田、水利和中小学教育建设项目外,一律不得恢复建设;在建项目凡投产后能源、原材料无着落的,即使资金已经落实,也要停建或缓建;按投资考核指标平衡后,经核实资金确有富余的地区,可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本地区煤炭开发建设,本地区无煤炭资源的,国家可将富余资金调给有资源的地区(也可自行与有资源的地区协商)用于煤炭建设和改造,资金调出地区按投资多少分得煤炭,国家相应增加其自筹投资指标和考核指标。

  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作为治理、整顿工作的硬任务来抓。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具体部署,明确目标和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四、五月份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集体所有制项目)进行复查,并派得力干部到各地(市)督促、检查。对于清理工作抓得紧、做得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给予表扬;对贯彻国务院决定不力,弄虚作假的地区和部门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检查组将再次分赴各地进行检查,协助各地区落实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于今年六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告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

附件:一九八九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与压缩投资规模任务表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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