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給予廣東省南澳島優惠政策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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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給予廣東省南澳島優惠政策的批覆
國函〔1993〕4號
1993年1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給予廣東省南澳島優惠政策的批覆[編輯]

國函〔1993〕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開發南澳島給予優惠政策的請示》(粵府〔1992〕9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對南澳島內用於農林牧副漁業出口生產而進口的化肥、種子、種苗、種畜、餌料、動植物保護藥物、加工機具和其他必需的技術裝備,以及使用島內出口海產品留成外匯進口的六類漁需物資,經汕頭市人民政府批准,當地海關審核後,可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二、「八五」期間,對島內基礎設施和旅遊設施建設項目使用的進口三材(鋼材、木材、水泥),根據項目需要,由汕頭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特區辦公室、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局批准後,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三、其餘仍按國務院關於沿海經濟開放區的政策執行。

國務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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