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给予广东省南澳岛优惠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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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给予广东省南澳岛优惠政策的批复 国函〔1993〕4号 1993年1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给予广东省南澳岛优惠政策的批复
[编辑]国函〔199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发南澳岛给予优惠政策的请示》(粤府〔1992〕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南澳岛内用于农林牧副渔业出口生产而进口的化肥、种子、种苗、种畜、饵料、动植物保护药物、加工机具和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以及使用岛内出口海产品留成外汇进口的六类渔需物资,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当地海关审核后,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八五”期间,对岛内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的进口三材(钢材、木材、水泥),根据项目需要,由汕头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特区办公室、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其余仍按国务院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政策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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