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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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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西藏地方政府多數噶倫和上層反動集團,勾結帝國主義,糾集叛匪,進行叛亂,殘害人民,劫持達賴喇嘛,撕毀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十七條協議,並且於三月十九日夜間指揮西藏地方軍隊和叛亂分子向駐拉薩的人民解放軍發動全面進攻。這種背叛祖國、破壞統一的行為,實為國法所不容。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除責成中國人民解放軍西藏軍區徹底平息叛亂外,特決定自即日起,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在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達賴喇嘛·丹增嘉錯被劫持期間,由班禪額爾德尼·卻吉堅贊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任命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常務委員帕巴拉·卓列朗傑為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兼秘書長阿沛·阿旺晉美為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撤銷叛國分子索康·旺清格勒,柳霞·土登塔巴,先喀·巴美多傑(夏蘇),宇妥·扎西頓珠,赤江·羅桑益西,噶章·洛桑日增,達拉·洛桑三旦,凱墨·索南旺堆,絨朗色·土登諾桑,帕拉·土登為登,歐協·土登桑卻,朗色林·班覺久美,敏吉林·嘉祥堅贊,呷日本·才旺多吉,龐球,威薩堅贊(功德林扎薩),貢噶喇嘛,楚普噶瑪巴·日貝多吉十八人的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委員和一切職務,並按國家法律分別給予懲處。並任命鄧少東,詹化雨,惠毅然,梁選賢,崔科·登珠澤仁,詹東·洛桑朗傑,噶登赤巴·土登滾噶,堅白慈里,阿沛·才丹卓噶,多吉才旦,協繞登珠,堅贊平措,洛桑慈誠,群覺,平措旺秋,王沛生十六人為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望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領導全藏僧俗人民,團結一致,共同努力,協助人民解放軍迅速平息叛亂,鞏固國防,保護各民族人民利益,安定社會秩序,為建設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新西藏而奮鬥。

此令。

總理 周恩來
195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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