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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大連保稅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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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大連保稅區的批覆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2年5月1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14號

國務院關於設立大連保稅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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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函〔1992〕43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建立大連大窯灣保稅區的請示》(政〔1991〕13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大連保稅區。保稅區要充分發揮毗鄰大連大窯灣港的優勢,積極為拓展 轉口貿易、過境貿易和加工出口服務,開展為貿易服務的加工整理,包裝、儲存、運輸、商品 展示等業務。

  二、大連保稅區設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位於開發區東北部靠近大窯灣港口。保稅區東邊界為開發區6號公路,南邊界為開發區東北大街,西邊界為開發區2號公路,北邊界為開發區5號公路(均不含公路),面積為1.25平方公里。保稅區四周要按海關要求設立隔離設施,並經海關檢查驗收後啟用。保稅區內不設生活居住區,除安全保衛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區內居住。

三、保稅區由海關監管。大連海關可比照國務院批准的海關總署對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的管理辦法,制定對大連保稅區監管實施細則,報海關總署批准後實施。

四、對保稅區的金融、外匯管理,由大連市有關部門按國家對上海、天津保稅區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五、保稅區其他方面的管理,實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現行政策。

六、保稅區海關機構及所需人員編制,請你省研究上報國務院批准下達。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