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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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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通知
國發〔1996〕17號
1996年5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調整

糧食銷售價格的通知

國發〔199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理順糧食購銷價格關係,促進糧食流通體制深化改革,國務院決定,在今年新糧上市提高糧食定購價格後,適當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指導思想。糧食是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調整糧食銷售價格,務必周密安排,精心組織,確保順利出台。這次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指導思想是:進一步貫徹糧食省長負責制,在確保實現今年物價總水平控制目標和基本不牽動市場糧食價格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兼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按照打緊費用、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安排糧食銷售價格。

二、改進對政策性經營糧食銷售價格的管理。屬於政策性經營的城鎮居民基本口糧、水庫移民和農村貧困缺糧地區人口口糧等糧食銷售價格,實行中央指導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級政府定價。中央負責制定糧食銷售價格的基本政策以及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具體價格管理辦法和價格水平由省級政府根據中央的政策並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政策性經營的糧食銷售價格,以定購糧價格為核算基礎,具體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由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另行下達。如根據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核定的政策性經營糧食銷售價格水平過高,一次性提價幅度過大,可能牽動市場糧價和影響當地物價總水平控制目標實現的,要分步實施,不能一步到位。省級政府調整糧食銷售價格方案在出台前要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糧食儲備局備案。

三、加強對議購議銷糧食和集貿市場糧食銷售價格的管理。國有糧食部門經營的議購議銷糧食,可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採取控制進銷差率、利潤率等辦法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集貿市場交易糧食的銷售價格原則上繼續放開,隨行就市。這次在對政策性經營糧食的銷售價格進行調整時,各地可採取及時組織拋售、發布指導價、實行最高限價等措施,防止不法糧商趁機哄抬糧價,以平抑市場價格。

四、加強對糧食銷售的管理,保證市場供應。各地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改進和完善居民基本口糧供應辦法,切實保證國家定購糧主要用於當地城鎮居民、大中專院校學生、軍隊和農村需救助人口的基本口糧供應,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使低收入居民真正享受到定購糧供應。省內定購糧數量不夠的,可以從當地和外地產區市場購買或組織進口解決,購銷價差由地方政府負擔,也可以從糧食風險基金中支付。各級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組織貨源;國有糧食企業要做到主要糧食品種有價有貨,質價相符,特別是調整糧食銷售價格出台前後,要掌握足夠的糧源,確保居民基本口糧的供應,不能斷檔脫銷。要繼續完善糧食儲備和糧食風險基金制度,在糧食市場和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及時進行糧食吞吐調節,保持市場糧食價格的基本穩定。

五、嚴格控制糧食提價的連鎖反應。這次居民口糧銷售價格提高後,以定購糧為原料的饅頭、切面等糧食製品,其銷售價格中只能計入新增原料成本及相應增加的稅金,嚴格控制漲價幅度;基本以議價糧為原料的糧食製品、副食品以及餐飲業食品的價格要保持穩定,嚴禁趁機抬價、搭車漲價;民用燃料等其他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價格也要保持穩定;飼料生產經營企業,已經按市場價格購進原料糧的,不得趁定購糧調價之機提高飼料價格;任何行業、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糧食調價為由擅自提高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六、對低收入居民實行定向補貼。糧食銷售價格調整後,要對城鎮優撫救濟對象、大中專院校學生及其他生活確有困難的城鎮低收入居民定向給予適當補貼,以保障這部分人的實際生活水平不因糧價調整而下降。各地在執行過程中要從嚴掌握,根據本地財力狀況和糧價調整幅度,合理確定補貼範圍和補貼標準,嚴禁搭車增發津貼或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省級政府自行確定。

七、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出台時間。調整糧食銷售價格,全國統一從今年6月1日起執行(5月31日傳達到城鎮居民),任何地方不得提前出台。部分地區因新糧上市較晚,需要推遲出台時間的,由省級政府自行確定。

八、加強對糧食銷售價格調整工作的領導。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直接涉及到廣大城鎮居民的生活和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生活的大局,省級政府要按照糧食省長負責制切實加強領導,物價、糧食、財政、工商、民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精心設計方案,認真組織實施。要充分發揮國有糧食部門的主渠道作用,認真執行國家的糧食價格政策。在調整糧食銷售價格出台前後,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異常情況,各地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工作準備,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各地要參照國家計委、內貿部《關於調整糧食購銷價格的宣傳提綱》,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做好對群眾的宣傳解釋工作,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以確保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順利出台。

國務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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