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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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國發明電〔2000〕4號 2000年9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2015年 |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有了很大發展,證券交易規模不斷擴大,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增強中央宏觀調控能力,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由現行的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其中,2000年的分享比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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