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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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明电〔2000〕4号
2000年9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很大发展,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其中,2000年的分享比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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