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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化肥流通體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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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化肥流通體制的通知
國發〔1996〕19號
1996年6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


化肥流通體制的通知

國發〔1996〕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改革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體制的通知》(國發〔1994〕45號)和《國務院關於深化糧食棉花化肥購銷體制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8號)精神,努力做好化肥的生產和購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優質化肥資源偏緊,宏觀調控能力不足;對化肥生產企業的優惠政策有些還沒有落實;流通秩序仍然比較混亂,中間環節不合理收費多,化肥價格上漲過快,農民對此反映強烈。為了進一步做好化肥工作,保障農業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必須進一步採取措施,完善有關政策,整頓流通秩序,強化市場管理,穩定化肥價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領導,認真落實化肥工作省長負責制

化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各級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化肥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加強農業的一件大事來抓。要按照國發〔1995〕8號文件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化肥工作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負責制。各級政府特別是省一級政府,要切實做好本地區化肥供求總量平衡工作,積極組織化肥生產和購銷,落實資源,搞好儲備,管好市場,調控價格,保障供應;要加強地區間的協作,通過調劑餘缺促進化肥的地區平衡和全國總量平衡;要加強經常性監督、檢查,保證按農業生產需要供應化肥。

二、增強宏觀調控能力,搞好化肥總量平衡

國家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好化肥的全國供求總量平衡和地區供求平衡的銜接工作,安排好化肥生產和進口計劃。中央掌握用於調控的化肥數量,應不低於全社會資源總量的20%。

化肥生產企業要確保完成生產、交售計劃,做到均衡生產,均衡交貨。國家管理的17個大型化肥生產企業自銷化肥的比例不得超過總銷售量的10%;超產的化肥也按10%的比例自銷;化肥生產企業在完成國家任務後與油氣田企業帶氣加工的化肥,除油氣田農業自用部分外,也按10%的比例自銷,其餘均納入中央和地方收購計劃。地方管理的企業生產的優質化肥,按地方政府規定的銷售比例納入供銷社農業生產資料公司(以下簡稱農資公司)主渠道經營,以增強地方政府的調控能力。

根據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特點和救災應急的需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化肥儲備制度。化肥淡季儲備以農資公司為主,生產企業也要適當儲備一部分。對優質化肥,農資公司在淡季也要堅持按計劃收儲,有關銀行要相應安排貸款。對大中型化肥生產企業的淡季儲備,繼續由有關銀行提供儲備貸款。對其它品種的化肥,各地、各部門也要支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搞好儲備。化肥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推行農民向國家交售糧棉與獎售化肥掛鉤的政策,所需化肥從省級政府掌握的化肥資源(含中央調入)中解決。實行農民向國家交售糧棉與獎售化肥掛鉤的地區,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質、保量並按規定的價格及時將化肥兌現給農民。

三、整頓化肥流通秩序,強化市場管理

中央調撥的化肥繼續實行兩級批發一級零售;省級調撥的化肥繼續實行一級批發一級零售,縣級農資公司與基層供銷社經營化肥實行批零結合,推行代理制。大力推行縣級供銷社與基層供銷社聯合經營化肥的做法,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費用,真正讓利給農民。

化肥流通繼續以農資公司為主渠道,縣級及縣級以下農業植保站、土肥站、農技推廣(中心)站(以下簡稱農業「三站」)和化肥生產企業為輔助渠道,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經營化肥。

各級農資公司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有關政策,嚴格內部管理,切實承擔起化肥流通主渠道的責任。農資公司要對統配化肥的計劃、分配、價格實行公開制度,提高透明度,確保這部分化肥資源按規定的價格全部供應到農民手中。在化肥資源不足的地區,農資公司要加大外采力度,但只能從生產企業和有化肥經營權的單位採購化肥,並將化肥銷售給農民或有化肥經營權的單位。以上單位之間的購銷活動,只限於正常調劑,不得在系統內部橫向轉手倒賣。禁止基層供銷社將化肥零售業務承包給個人,凡以「社有民營」、租賃承包、變相承包等形式將化肥零售業務承包給個人經營的做法,必須限期糾正。縣級及縣級以下農業「三站」在實行有償服務中,不得將面向農戶開展技術推廣、有償服務的化肥轉手倒賣或承包給個人經營。

要加強對生產企業自銷化肥的管理。化肥生產企業自銷的化肥,不得突破國務院和地方政府規定的銷售比例及價格水平,並只能銷售給有化肥經營權的單位。生產企業要將自銷化肥的數量、流向和價格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嚴格執法,加大對化肥市場管理和監督的力度。要繼續清理整頓化肥流通渠道,堅決取締非法經營,依法查處倒賣化肥、亂漲價、亂收費以及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化肥的坑農、害農行為。對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四、完善進口化肥管理辦法

中央進口化肥計劃由國家計委下達給供銷總社和有關部門;地方進口化肥計劃由國家計委下達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計經委),再由省級計委(計經委)將進口配額分配給省級農資公司。對通過捐贈、使用國外貸款進口以及其它渠道入境的化肥,要納入進口配額管理。有關銀行要及時提供進口化肥所需貸款和保證金貸款。

改進化肥進口代理辦法,適當擴大化肥進口渠道。由國家計委會同外經貿部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進口商品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國函〔1994〕49號),按照統一標準,並報經國務院批准,在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之外,再核定1至2個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代理中央、部門和地方的化肥進口。化肥進口要提高透明度,堅持大宗訂貨,並吸收用戶參與同外商談判和簽約。要減少進口環節,儘量從國外生產廠家直接訂貨,降低進口成本。用戶委託外貿公司代理進口化肥時,應儘早提交訂單,並按規定預付保證金,及時足額支付貨款,安排好接運貨。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化肥進口配額。除供銷總社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進口的化肥只限於本系統自用,不得向社會銷售。已到港的進口化肥確需進行省際間調劑的,須報國家計委批准,並在省級計劃、物價、工商等部門的共同監督下進行。對倒賣進口化肥或化肥進口配額的,必須嚴肅查處,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五、加強化肥價格管理,清理整頓各項收費

國家對化肥出廠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級管理的體制。國家管理的17個大型化肥生產企業計劃內統配尿素、硝酸銨的出廠價格由國家計委確定;生產企業自銷及超產化肥的價格,繼續委託企業所在地的省級物價部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並報國家計委備案;其它企業生產化肥的出廠價格由各地物價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

中央調撥給地方和部門的化肥以及國家安排部門進口的化肥,其調撥價格由國家計委核定。改進進口化肥調撥作價辦法,對中央進口的尿素、磷酸二銨等主要品種試行綜合調撥價管理辦法。地方進口化肥的價格由省級物價部門參照中央進口化肥的作價辦法核定。省與省之間進行餘缺調劑的化肥,應與轄區內調撥的化肥同價,不得搞轄區內外兩種價格。對尿素等優質化肥繼續實行統一經營差率管理,具體的經營差率由國家計委制定。

化肥零售價格由省級物價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作價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用於糧棉掛鉤的獎售化肥實行送貨制,由省級物價部門按明顯低於其它化肥銷售價格水平制定本地區統一的零售價格;其它化肥分品種以省或地(市)、縣為單位制定綜合平均零售價格,具體辦法由省級物價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

要全面清理整頓化肥流通中的各種收費。國家計委要會同銀行、保險、外經貿、商檢、海關、鐵路、交通、供銷等部門,對化肥流通各環節包括進口環節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對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和過高的收費標準,一經查出,應責令取消,並給予相應的行政制裁或經濟處罰。化肥進口環節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家計委重新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要對本地區化肥流通中的各種收費進行認真清理,並重新從嚴審核。

六、抓好化肥生產、經營各項保障措施和優惠政策的落實

國家對化肥生產和經營的各項優惠政策要繼續執行並保持穩定,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落實。化肥生產所需的石油、天然氣、煤炭、礦石、電力等原材料和能源,有關部門要優先保證,均衡供應,現有平價部分的數量不得減少;化肥生產企業必須將這部分原材料和能源用於計劃內化肥的生產。鐵路、交通、港口等部門要優先保證化肥及其原材料的運輸。化肥、磷礦石的鐵路運輸繼續實行優惠運價。有關化肥生產和經營的稅收政策,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規定執行。

有關銀行對化肥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要重點支持,優先供應,並根據需要,適當增加貸款規模;要與生產、經營單位密切配合,加強資金管理,防止擠占挪用。化肥生產和經營企業要採取措施加快資金周轉,降低經營成本。化肥生產、經營和儲備的資金供應與管理需要協調落實的事項,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國務院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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