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202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 | 2022年 | 國務院關於202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署審計長 侯凱(受國務院委託) 2024年6月25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發布機關: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2024年 |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2023年中央決算的決議》批准)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報告202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請予審議。
2023年是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轉段後經濟恢復發展的一年。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1]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嚴格執行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有關決議,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加大宏觀調控力度,我國經濟總體回升向好,高質量發展紮實推進,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邁出堅實步伐。
——加力提效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經濟總體回升向好。延續和優化實施部分階段性稅費優惠政策,全年新增稅費優惠超過2.2萬億元。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額度3.8萬億元。第四季度增發國債1萬億元。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同比增長6.4%,對地方轉移支付同比增長6.1%,保持財政支出強度和對經濟恢復的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推動社會綜合融資成本下降,延長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期限。
——堅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續治理生態環境。加大對地方「三保」支持力度。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覆蓋28省1567縣,累計受益學生3.86億人次。持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大力建設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做好重要農產品保供穩價。持續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
——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有效防範和化解重點領域風險。支持地方調整優化房地產市場調控措施,支持金融機構滿足房企合理融資需求,紮實推進保交樓工作。制定實施一攬子化解地方債務方案,壓實地方主體責任,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嚴肅查處違規舉債。
——審計整改總體格局日益成熟定型,「下半篇文章」進一步彰顯權威高效要求。把審計整改「下半篇文章」與揭示問題「上半篇文章」擺在同等重要位置一體推進,全面整改、專項整改、重點督辦相結合的審計整改總體格局更加成熟定型。制定關於完善紀檢監察監督與審計監督貫通協同機制的工作流程。至2024年4月,針對2022年度審計查出問題已整改1.07萬億元,制定完善規章制度2840多項,追責問責2820多人。
一、中央財政管理審計情況
[編輯]2023年,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總量107416.7億元、支出總量149016.7億元,赤字41600億元,與調整後的預算持平;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4417.54億元、支出5744.42億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2263.59億元、支出1495.16億元;中央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3054.26億元、支出3106.73億元,年末滾存結餘39.71億元。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分配中央財政投資6800億元,其中安排中央本級支出1800億元、對地方轉移支付5000億元,主要投向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戰略、區域協調和生態文明建設,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安全等7個領域。
重點審計了稅務和海關部門組織財政收入、轉移支付和投資專項管理、積極的財政政策落實、中央決算草案編制、地方債務管理等5方面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稅務和海關部門組織財政收入不到位。審計稅務和海關部門稅費征管、進口監管等履職情況發現:一是征管不夠嚴格和制度漏洞造成稅款流失。稅務部門應徵未征個人所得稅、消費稅、房產稅、增值稅等449.42億元;海關單位少征關稅、反傾銷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等58.9億元。二是未全面落實減稅降費政策。2.75萬戶符合條件企業應享未享留抵退稅、支持科技創新、小微企業等稅費優惠1273.77億元;2568戶條件不符企業違規享受留抵退稅、小微企業等稅費優惠24.03億元;海關總署等23個海關單位對1078戶企業未及時退還或多徵收保證金、消費稅、增值稅等65.47億元。三是人為調節徵收進度影響財政收入真實性。有的稅務部門為完成當年任務,多徵收或提前徵收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等542.9億元;有的稅務部門完成當年任務後,延壓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增值稅等入庫947.9億元。
(二)轉移支付體系仍不夠健全完備。涉及財政部管理的38項轉移支付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的25項投資專項,發現的主要問題:
1.「體制結算補助」轉移支付執行偏離設立初衷。該項轉移支付本用於中央和地方機構劃轉、年終財政結算等事項;國務院2019年同意可用於解決一般性、共同財政事權和專項轉移支付難以覆蓋的特殊問題,並嚴控規模。2019年至2023年,該項轉移支付規模由1305.33億元增加至3742.71億元。目前包含的69個明細事項中,僅有7個(占10.14%)與機構劃轉、年終財政結算等事項相關;有16個(占23.19%)實際屬於一般性、共同財政事權或專項轉移支付。
2.部分轉移支付分配下達管理薄弱。主要表現在2個方面:一是分配不協同不合理,涉及13項轉移支付和15項投資專項。如「造林補助」等2項資金與「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投資專項,均用於支持地方營造森林資源。由於有關部門對任務量審核不協同,7省17縣獲得資金支持的造林任務比這些地區造林綠化空間的總面積還多23.51萬畝。二是下達不及時不科學,涉及8項轉移支付和17項投資專項。如「重大品種推廣補助」等2項轉移支付,直至2023年9月才明確要求提供大豆等農作物的單產目標、種植記錄,並以實際單產作為主要分配依據。但各地此時大豆等農作物已經收割,無法補錄種植過程等並核實單產情況,資金分配缺乏依據,8省收到的16.25億元只得結轉。
3.績效管理存在短板弱項。共涉及8項轉移支付。一是目標設置不完整不合理。1項轉移支付未按規定設置績效目標;7項轉移支付的15個績效目標設置不合理,其中13個應量化未量化、2個設置過低,未能有效發揮引導作用,如「大氣污染防治資金」轉移支付的績效目標僅為各省PM2.5濃度應完成年度目標的90%。二是對自評結果審核不嚴格。在「水污染防治資金」轉移支付績效評價中,23省在明確上報項目均尚未完工的情況下,仍將「產出數量」、「項目驗收合規率」2項指標自評滿分,財政部在審核中未予糾正。
(三)積極的財政政策落實中出現偏差。突出表現在2個方面:
1.促進穩外貿政策落實不夠精準和嚴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未完整落實國務院2023年4月關於加快修訂《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的要求,7類產品已無需鼓勵進口,未從目錄中剔除;40類產品需鼓勵進口卻未納入目錄。資金分配小而散,14個地區的496戶企業和2475個項目獲得資金不超1萬元。
2.擴投資相關舉措未有效落實。中央財政投資項目推進不力,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721個項目因進展緩慢等閒置資金413.5億元,其中18個項目獲得的中央財政投資和專項債資金,竟超出項目總投資2.71億元。專項債項目安排不科學,國家發展改革委將283個未完成可研報告審批或不符合資本金比例要求的項目納入準備項目清單,財政部將522個缺乏要素保障甚至已停工的項目納入項目庫。截至2023年底,其中522個項目279.24億元債券募集資金當年即閒置或被挪用。部分專項債項目未發揮政府投資帶動放大效應,52個地區597個獲得2023年專項債資金的項目,至2023年底政府累計投資6006.34億元,很少吸引民營資本。
(四)中央決算草案編制個別事項不準確不細化。一是基本建設支出決算列報不完整不細化。財政部編制的《2023年中央基本建設支出決算表》中,未列報財政部等部門分配的基本建設支出588.51億元;列報的12個科目也未按規定細化列示重大投資項目。二是錯列支出11.84億元。財政部將應列入「資本性支出」的「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注資11.84億元,錯列入「商品和服務支出」。
(五)地方債務管理不夠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地方債務風險的決策部署,各地區全面摸查截至2023年3月底政府債務底數,認真制定化債舉措並積極有序推進落實,取得階段性進展。審計19省市發現,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仍有2方面隱患:一是違規舉借債務尚未全面停止。24個地區所屬國企通過在金融資產交易所違規發行融資產品、集資借款等方式向社會公眾融資,至2023年底餘額373.42億元,主要用於支付到期債務、發放人員工資等,形成政府隱性債務112.58億元。二是拖欠賬款有所新增。10省市56個地區在按要求建立拖欠台賬鎖定存量後,2023年3月以來又新增拖欠76.31億元,其中5個地區在無預算安排、未落實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安排車站等項目建設,新增拖欠69.5億元。此外,還有7省30個地區通過直接銷賬、將無分歧欠款改為有分歧欠款等方式,虛報2023年完成存量清償53.28億元。
二、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情況
[編輯]重點審計的41個部門及所屬346家單位2023年收到財政預算撥款5824.04億元,此次發現各類問題金額226.26億元。其中部門本級36.29億元(占16%),所屬單位189.97億元(占84%),進一步印證了審計去年關於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問題向所屬單位轉移下沉的判斷。
(一)節慶論壇展會加重基層負擔。按照黨中央關於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的工作部署,持續加大對部門及所屬單位違規舉辦節慶論壇展會(本段統稱活動)的審計力度,同步關注了19省市活動管理舉辦情況,發現24個部門的283個活動和217個地區的377個活動存在下述問題,共涉及金額25.32億元。從審批程序看,有的未經上級批准自行越權審批,有的報小開大規避審批。從活動安排看,有的違規發放高檔禮品或支付高昂出場費。從經費來源看,3個部門及43家所屬單位、社會團體以給予發言機會、安排媒體採訪等作為條件,在222個活動中向參會單位收費或攤派1.67億元;22個地區的21個活動要求國企墊資建設會館或拉贊助等16.23億元。從實際成效看,一些活動效果不佳,部分達成投資額的框架協議,有的已作廢、有的尚未正式簽約。
(二)違規培訓和評比表彰等活動屢禁不絕。13家所屬單位藉助部門或行業影響力,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外的技術、技能為內容,與社會機構合作開展培訓,有的還發放與目錄內職業資格證書樣式、字體極易混淆的「山寨證書」,共取得收入3.47億元。10家所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未經批准,藉助部門行政影響力違規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並收費1236.53萬元。
(三)利用政務數據牟利成為新苗頭。按要求,部門應有序開放所掌握的全國性政務和公共數據,降低社會公眾獲取成本。但一些部門監管不嚴,所屬系統運維單位利用政務數據違規經營收費。4個部門所屬7家運維單位未經審批自定數據內容、服務形式和收費標準,依託13個系統數據對外收費2.48億元。
(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過緊日子要求。一是超需求申領預算長期閒置。7個部門的11個項目超實際需求申領預算6.92億元,其中2.49億元連年結轉。二是一些單位存在三公經費胡支亂花等情況。1個部門和9家所屬單位違規列支三公經費、修建樓堂館所等7.49億元。有的投資5.45億元建設脫離實際需求的酒店,運營9年來累計虧損1.97億元;有的違規公務接待,並將接待費用202.37萬元轉嫁給關聯企業。
(五)一些部屬企業存在經營亂象。審計239戶部屬企業發現:9戶違規開展高風險業務,從事融資性貿易、向虧損企業出藉資金等,形成損失風險13.69億元。1戶盲目投資,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對下屬企業認繳註冊資本8億元,面臨連帶償還巨額債務風險。2戶通過股權代持、虛假合資等方式,幫助870戶民企掛靠為假國企。
三、重大項目和重點民生資金審計情況
[編輯]重點審計了重大引調水工程項目實施情況和教育、就業、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鄉村建設、畜牧水產品穩產保供等5項民生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一)重大引調水工程審計情況。重點審計了《國家水網建設規劃綱要》中的8個重大引調水工程建設運營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一是部分工程立項脫離實際規模偏大。4個工程立項時對人口增長預測過大或虛增供水需求等,如貴州夾岩工程2014年立項時,將已有充足水源的城區納入供水範圍、重複計算,虛增34.7%供水需求規模,有7條支渠因無受水需求成為「半拉子」工程,1.32億元前期投入形成損失。工程規模越大,地方需配套資金越多。8個工程涉及地方配套工程資金2347.3億元,但至2023年6月底資金到位率不足20%,造成大量水網「斷點」。如引江濟淮工程安徽段主體工程已於2022年建成,但應同步建成的配套工程尚未完工。二是節水與運營維護管理不到位,影響工程良性運行。8省受水區的347家用水單位2020年以來超許可或無證取水2.87億立方米;4省部分受水區城鎮供水管網漏損率超過10%的國家標準。鄂北水資源配置工程近3年運維經費缺口達6.13億元,36座調蓄水庫中僅有1座參與調度,影響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發揮。
(二)重點民生資金審計情況
1.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審計情況。重點審計了13省159縣2021年至2023年8月補助資金231.37億元,占抽審縣同期補助總金額的91%。發現的主要問題:一是部分補助資金管理使用較為混亂。有的被直接挪用,66縣將19.51億元用於償還政府債務、基層「三保」等支出。有的被變相擠占,41縣和1533所學校等通過壓低供餐標準、虛構採購業務等變相截留擠占2.7億元。有的被串通套取,5縣教育部門與中標供應商合謀,通過供應商分紅、捐贈等方式套取4216.02萬元,用於發放福利等。二是部分供餐單位違規經營。147家供應商和部分學校食堂等供餐單位違規經營,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供餐。三是餐食採購招標和供餐監管等不夠規範嚴格。25縣通過違規直接指定、設置不合理條款等方式,確定52家供應商向2605所學校供餐。78戶企業或個人通過違規借用資質、偽造資料、圍標串標等方式,中標35縣的101個營養餐項目。監管權力尋租,相關監管部門和77所學校的工作人員,在供餐監管等過程中涉嫌徇私枉法,謀取個人利益。
2.就業補助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審計情況。重點審計了193個地區的就業補助資金350億元、失業保險基金613億元。發現的主要問題:一是補貼資金發放不精準。9省對10.9萬人應發未發社會保險補貼等,24省386家單位通過虛構勞動關係等騙取套取各類補貼1.3億元。二是部分勞務派遣企業侵害勞動者權益。2省6戶勞務派遣企業2020年以來,利用勞動者難以知曉用工單位支付的實際報酬,截留剋扣勞動者報酬和社保費等7558萬元。如貴州1家人力資源公司2022年至2023年9月從1.95萬名勞動者報酬中抽成4038萬元,占用工單位實際支付的25%,高出其他勞務派遣企業收費標準4倍多。一些勞務派遣企業偏離補充用工定位,串通用工單位非法經營。有的表面抬高中介費、暗中將用工單位多付部分予以返還,被用工單位用於設立「小金庫」;有的在未提供勞務派遣的情況下,為用工單位虛開增值稅發票並收受好處費,如黑龍江4戶勞務派遣企業在實際未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情況下,為2家信息科技公司虛開發票1.5億元並從中收取好處費。
3.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審計情況。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底線任務和增加農民收入中心任務,重點審計了11省73個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抽審幫扶項目4232個、資金479.21億元,走訪4187戶。發現的主要問題:一是防止返貧監測和農村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未兜實兜牢。16縣未按要求將2.36萬名群眾納入排查範圍;52縣主要監測收入,卻未按規定監測大額剛性支出及負債等,影響監測準確性,有的在幫扶中還違規設置限制條件等,應幫扶未幫扶1.83萬人;50縣9473人幫扶措施脫離實際或成效不實,其中1137人幫扶措施與致貧原因不匹配,649人被虛報完成幫扶但實際未採取任何措施。二是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相關舉措未落實或效果不佳。鄉村公益性崗位、以工代賑、職業技能提升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3項重要舉措,但25縣將部分公益性崗位異化為發福利,向1893名未實際在崗履職的企事業單位人員等發放補貼280.89萬元;18縣以工代賑覆蓋面偏窄,實施的1806個基礎設施項目中僅48個採用該方式;21縣為完成任務湊人數,違規以2167名公務員、在校生等抵頂農戶培訓,浪費補貼153.39萬元。引入社會資本下鄉在一些地方跑偏。相關社會資本方拖欠11.11萬戶農戶土地流轉費等2.13億元,將農民所投資金等1843.65萬元捲款「跑路」,收購農產品時惡意壓價等560.64萬元。農民財產權益保障不到位。10縣8598戶農戶、62個村集體的土地承包權未得到及時確認,影響正常耕種。3縣違規以行政手段強行流轉土地等,侵害292戶農戶941.25畝承包地的自主經營權。69縣村集體資產69.68億元管理運營不善,其中26縣5000.25萬元資產被村幹部等侵占或無償使用;27縣強行歸集1245個村集體的財政補助14.66億元,主要挪用於償還債務或對外出借。
4.鄉村建設行動實施審計情況。重點審計了16省46縣的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情況,涉及項目1.81萬個,資金1439.02億元,發現各類問題金額135.85億元(占9.44%)。發現的主要問題:一是一些村莊規劃與實際不符。有1783個村莊規劃偏離實際或流於形式,其中:11縣358個村莊規劃的部分內容不符合當地實際和農民需求,如廣東陽春市統一要求29個村莊各自新建3750平方米幼兒園和小學,而有的村僅37名村民;6縣297個村莊規劃存在缺項漏項、文不對題等低級錯誤,有的盲目照搬照抄,如吉林大安市36個村莊的規劃由遼寧1家設計公司編制,其中24個規劃出現遼寧、內蒙古等地名稱及特色旅遊、風格建築等,與當地風貌明顯不相符。二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公共服務還存在薄弱環節。基礎設施方面,投入69.29億元建設的2761個項目因配套缺失、重建輕管等閒置,2460戶危房和4190個危橋危路未納入摸排範圍或整治不徹底;27縣415個項目爛尾或建成後即拆除,造成6.31億元損失浪費;24縣投入11.23億元給公路沿線民房刷牆加頂搞形象工程。基本公共服務方面,6595個村衛生室違規診療,銷售使用過期藥品、超權限超劑量用藥33.83萬瓶(支),或未嚴格執行醫保結算等制度,農戶無法正常報銷藥費;7縣違規出售1404個農村公墓或收取95名低保特困戶殯葬費,獲利263.89萬元。三是未全面落實財政投入保障政策。土地出讓收入和專項債券是鄉村建設資金的2個主要來源,但29縣在土地出讓收入中少安排支農資金172.54億元;17縣30個項目專項債券資金20.9億元中,有10.45億元被挪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等;46縣71個項目的77.23億元債券資金長期閒置或收入難以覆蓋利息等。
5.畜牧水產品穩產保供相關資金審計情況。重點審計了農業農村部和14省50個地區生豬和水產品穩產保供情況,涉及項目2052個、資金362.26億元,走訪1910戶。發現的主要問題:一是部分地方生豬產供存在風險。疫病防控方面,國家要求生豬強制免疫,由養殖戶先行采打疫苗再由財政補貼,但7省僅有7.7%的規模養殖場獲得「先打後補」補貼,影響養殖戶防控成本和積極性;5省7個地區所購571.38萬毫升(占66%)口蹄疫疫苗儲存運輸不當,失效風險較大。儲備豬肉方面,5省17個地區3年來少收儲2.11萬噸,約占收儲任務的70%,當地肉價大幅上漲時無力投放調控。二是部分地方水產品穩產保供基礎薄弱。2省3個地區對334.35萬畝(占43%)養殖用海占而不用,測算年均減少養殖量190多萬噸;中央財政投入11.42億元支持建設的35個國家級海洋牧場、1261個深遠海養殖網箱,未建好管好甚至閒置毀棄;7省21個地區3年來8.32萬畝(占34%)淡水養殖池塘改造任務未完成,1.19億元補助資金閒置。
四、國有資產管理審計情況
[編輯]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在部門預算執行、國企國資、金融、經濟責任等審計項目中,持續關注4類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一)企業國有資產審計情況。至2022年底,審計的22戶央企賬面資產總額11.67萬億元,負債總額7.6萬億元,國有資本權益2.06萬億元,平均資產負債率65.12%。發現的主要問題:
1.會計信息不實。22戶央企共計收入不實1182.07億元、成本費用不實1549.88億元、利潤不實526.72億元。主要是:9戶央企內部關聯交易抵銷不準確等,造成多計收入477.02億元、成本費用475.54億元;20戶央企違規跨年度調節利潤等,造成多計或少計收入250.64億元、成本費用230.44億元;15戶央企未足額計提減值準備或在資產無明顯減值跡象的情況下多計提減值等,造成多計或少計利潤165.2億元。
2.國有資產資金管理薄弱。主要表現為3個方面:資產不實,18戶央企因對財務報表「應並未並」、重複記賬、清理核銷不及時等導致資產不實3406.32億元;5戶央企未將部分房產等資產納入賬內核算,涉及資產金額109.77億元、房產等7770.91萬平方米。運營效益不高,8戶央企的158.87億元資金資產和175.26萬平方米房屋、土地長期閒置,最長達18年;3戶央企套取或挪用信貸等資金154.15億元。違規處理處置,10戶央企違規對外出租出藉資產資質或提供品牌商標、字號、版權等;14戶央企違規對外出藉資金或提供擔保1001.63億元,形成損失風險50.99億元;13戶央企在資產存儲、安全檢查、權屬辦理等方面管控不力。
(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審計情況。重點審計的12家國有金融機構資產總額60.43萬億元、負債總額47.48萬億元,淨資產收益率0.78%到18.57%。還審計了4家重點金融機構政策落實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
1.信貸數據不實,偏離服務實體經濟定位。6家金融機構的信貸投放含金量不高,有的將其他類貸款違規變造為科技、綠色、涉農等重點領域貸款。同時部分信貸投放虛增空轉,其中5167億元即貸即收,在考核前發放、考核後收回;還有的等額存貸,企業在貸款前存入等額存款或貸款後再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回銀行。
2.金融資源供給結構不夠優化。主要表現為2個方面:重點領域「加」的成色不足。4家銀行680.59億元名義上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貸款被挪作他用或空轉套利。限制領域「減」的力度不夠。至2023年底,4家銀行未完成2020年底前出清任務,仍為461戶「殭屍企業」等保有貸款餘額314.41億元,其中34.84億元為2023年新發放;306.09億元風險資產通過「無效重組」、違規展期等方式虛假盤活,長期以「仍未不良」的虛假形態占用信貸資源。
(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審計情況。結合部門預算執行、政務信息化建設等審計,重點關注了此類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
1.基礎性管理工作薄弱。主要表現為資產底數不清、閒置浪費和劃轉緩慢等,共涉及33個部門。17個部門少計漏記13.46萬平方米房產、151.54畝土地、31.88億元設備物資或無形資產等;12個部門的2.59億元資產出租和處置收入未按規定上繳財政;4個部門的1.65億元房產租金等應收未收。8個部門的19.46萬平方米房產、874.14畝土地、405輛公務用車、1.04億元辦公家具及儀器設備等資產使用效率低下或閒置,最長達21年。1個部門自2018年機構改革以來涉及的336.33萬元資產仍未劃轉。
2.違規使用和處置資產。主要表現為未經審批、無償或低價出租出借等,共涉及16個部門,房產16.18萬平方米,設備等資產9724.34萬元,其中2個部門因低價出租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收益損失5056.57萬元。如1個部門1132平方米底商房產長期未收回管理,由外部單位及個人轉租獲利,造成國有資產收益損失。
3.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存在短板。一是新型建管模式不規範。抽查5省196個「銀政合作」項目發現,籌資中銀行提供的41.31億元建設資金均未納入政府預算管理,2170.62萬元因隨意支取形成損失;建設中156個項目藉機規避立項、採購等程序要求,61個項目被直接或變相指定承建單位;建成後除個別項目資產明確歸屬政府外,其餘均權屬不清,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和公共信息泄露風險。二是部分系統建管成效不佳。抽查的224個政務信息系統中,有85個因功能缺陷等未達預期甚至成為擺設,涉及投資27.92億元。
(四)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審計情況。對9名領導幹部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對黃河流域8省生態保護、15省林業相關資金進行了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1.部分地區耕地保護不力,任務落實出現偏差。抽查5省市糧食主產區發現,有795.17萬畝耕地用於非糧食作物種植等,甚至搭車搞商業開發。如山西晉中市太谷區2021年在承建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時,違規以1.2億元出讓土地160.89畝(其中耕地81.91畝)用於房地產開發。
2.森林管護效果不佳,林木營造弄虛作假。科學綠化要求未落實,15省未全面貫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的要求,近3年在耕地、河道等不符合規定的地塊造林142.15萬畝。造林成果底數不清,「三北」防護林部分造林成果的實際保有量、具體位置和存活狀態底數不清;1871萬畝已變更為耕地、草地、建設用地等。13省近3年虛報造林面積161.67萬畝。審計的188個造林項目,涉及面積208.08萬畝、資金38.95億元,發現均存在弄虛作假:23個在招標時直接內定實施單位;81個在設計時將之前已有林地包裝為新造林成果;107個在施工時私自調減種植苗木的數量、品種;98個在驗收時主管部門走過場甚至偽造驗收報告。部分林業資金管理不嚴,7省56個地區通過虛報任務、面積等騙取8.12億元;13省50個地區擠占挪用23.51億元,另有153個儲備林項目的226.88億元(占貸款總額的46.8%)專項貸款被挪用於投資經營、平衡財力等;10省22個地區的7.22億元長期閒置。
3.傳統能源管理不規範,新能源開發利用缺乏統籌。一方面,2省114家煤礦2022年超核定能力開採原煤1.2億噸。另一方面,5省部分地區不顧自身消納、外送和配套保障能力上馬新能源項目,個別已投產項目2021年以來已累計棄電50.13億千瓦時。50個「沙戈荒」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項目「碎片化」。401個子項目中,有385個單體規模小於要求的100萬千瓦,增加配套電網建設與併網難度。
五、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查處情況
[編輯]2023年5月以來,審計共發現並移送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310多件,涉及1200多人。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政商勾連結成利益集團造成區域性腐敗。有的地方幹部通過特定關係人充當「白手套」,向民企輸送巨額利益,再經利益回流謀取政治資本,經濟問題與政治問題相互交織。如遼寧某市一原區委書記2019年以來,經政治騙子牽線搭橋,幫助1戶民企僅出資1億多元就獲得價值8億多元的土地。其間,政治騙子以幫助該書記職務晉升等名義,向民企索要巨額好處費。
(二)套取政策紅利妨礙政策措施落實。一些企業利用國家生態保護、高新產業等支持政策,勾結公職人員違規取得經營權,或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嚴重蠶食國家政策紅利。如全國首台套首批次應用保險,由中央財政按保費的80%給予投保單位補貼,但有3家保險公司2019年至2022年夥同多戶企業,通過投保、理賠等環節造假,或擴大保險責任等方式,騙取瓜分中央財政補貼3億多元。
(三)腐敗手段更加隱形翻新。隨着反腐力度加大,藉助信息技術、監管漏洞等腐敗行為更趨隱蔽,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開始顯現。如金融監管部門某司級幹部利用職務影響力,長期扶持特定民企提升行業競爭力,收取巨額錢款及股權,並通過同一網點先取後存、借用親屬銀行賬戶、虛擬貨幣交易等「技術處理」,隱藏民企轉款來源,呈現典型技術特徵。
(四)基層一些單位腐敗問題性質嚴重。一些基層工作人員在專項工作中嚴重違規操作,通過拉攏腐蝕等廣泛構織關係網,弄虛作假大肆侵占財政資金。如黑龍江某縣林草局局長等人2019年以來,通過虛報人工造林面積等方式騙取套取財政資金6000多萬元形成「小金庫」,並以錢開道,腐蝕國家至鄉鎮5級林草、紀檢、財政等單位100多名公職人員,打通造林申報驗收、資金撥付、外部監督等各個環節。
六、審計建議
[編輯]今年以來,面對極為複雜多變的國內外環境,各地區各部門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鞏固和增強經濟回升向好態勢,經濟運行整體實現「開門紅」,但經濟回升向好的可持續性有待增強。從審計掌握的情況看,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有體制機制制度還不夠健全和完善的原因,也與一些地方財經法紀意識淡薄、缺乏擔當實幹精神、本領不夠能力不足、落實改革發展舉措不到位等相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結合審計發現,建議:
(一)強化宏觀政策統籌兼顧,更好發揮制度優勢。一是推動積極的財政政策適度加力、提質增效。財政收入方面要加大稅費征管力度,完善部門數據共享,堵塞制度漏洞,做到應收盡收、顆粒歸倉,鞏固好財政收入恢復性增長態勢。財政支出方面要着力優化支出結構,合理確定各類轉移支付功能定位,避免不同渠道交叉重複安排;嚴格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更好體現獎優罰劣和激勵相容導向;更好發揮中央投資的帶動作用,專項債券額度分配向項目準備充分、投資效率較高的地區傾斜;全面落實結構性減稅降費政策。二是推動穩健的貨幣政策靈活適度、精準有效。提高重點領域「加」的成色,引導金融資源更多投向科技創新、綠色轉型、普惠小微等領域。加大限制領域「減」的力度,督促商業銀行儘快出清「殭屍企業」等保有貸款餘額,避免信貸資金空轉。督促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發揮好「主力軍」作用,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更好滿足實體經濟有效融資需求。三是加強各項政策之間協調配合。把非經濟性政策納入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建立健全評估制度,防止出現相互掣肘、效應對沖或合成謬誤。制定宏觀政策要注重與市場溝通,打好提前量、留出冗餘度,預計對經濟發展有收縮性、抑制性效應的要緩出或不出。
(二)深化重點領域改革,健全完善相關體制機制。全面梳理近年來經濟運行中反覆出現、經常發生的問題,堅持用改革的眼光審視、用改革的辦法解決。謀劃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完善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加大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健全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退出機制。對地方稅費優惠政策進行評估和清理。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深入實施國有企業改革深化提升行動,探索建立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指引制度,推動國企做強做優主業,提高核心競爭力。加快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制定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標準指引,對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招商引資不當競爭等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全面落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及配套舉措,更好解決市場准入、要素獲取、權益保護等方面問題。
(三)持續加力化解重大經濟風險,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完善重大風險處置統籌協調機制,壓實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地方屬地責任。對地方債務風險,要建立同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政府債務管理機制,完善專項債券項目穿透式監測。對金融領域風險,要健全地方主要領導負責的風險處置機制,完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早期糾正機制,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督促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合法穩健經營,完善公司治理和風險內控機制。對國有資產損失流失風險,要督促健全細化「三重一大」決策和執行機制,對違規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的典型問題提級追責、穿透治理。
(四)切實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更加突出就業優先導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大對畢業生、農民工等重點群體就業的幫扶力度;深化勞務派遣行業整治,督促地方嚴格落實日常監管等責任。二是堅持不懈抓好「三農」工作。錨定建設農業強國目標,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結合當地實情科學規劃村莊建設,落實好財政投入責任,儘快補齊農村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短板。用心用情用力落實好暖民心行動,督促地方壓實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工作的主體責任,確保每一分錢都吃到學生嘴裡;兜實兜牢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嚴格落實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各項舉措,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集體資產收益等財產權益。牢固樹立大農業觀、大食物觀,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確保食品安全。
(五)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一是加強對「關鍵少數」的監督。充分發揮審計在推進黨的自我革命中的獨特作用和反腐治亂方面的「尖兵」作用,深化經濟責任審計,督促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正確政績觀,完整準確全面落實黨中央對經濟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確保最終效果符合黨中央決策意圖;督促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細化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和審批權力運行流程。二是推動黨政機關習慣過緊日子。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專門制定相關辦法,把落實過緊日子要求作為財政長期方針,繼續嚴格精簡壓縮節慶論壇展會,實行總量控制、備案管理。從緊安排非剛性、非重點項目支出,騰出更多財政資源用於推動高質量發展、增進民生福祉。三是嚴肅查處各類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糾正把違反財經紀律問題視為單位行為而忽視追究個人責任的傾向,對財經紀律嚴重鬆弛、問題相對多發的地區和單位開展專項整治,依法依規查處曝光一批,形成強大震懾,避免破窗效應。
本報告反映的是此次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對這些問題,審計署依法徵求了被審計單位意見,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依紀依法移交有關部門進一步查處。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正在積極整改。審計署將持續跟蹤督促,年底前報告全面整改情況。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今年是新中國成立75周年,是實現「十四五」規劃目標任務的關鍵一年。審計機關將更加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接受全國人大監督,更好運用規律性認識推動新時代審計工作高質量發展,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中貢獻審計力量!
- ↑ 本報告對省級行政區統稱為省,副省和地市級行政區統稱為市,縣區級行政區統稱為縣,省市縣統稱為地區;中央一級預算單位統稱為部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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