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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搞好中越邊境排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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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搞好中越邊境排雷工作的通知
國辦函〔1993〕17號
1993年2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搞好中越邊境排雷工作的通知
國辦函〔1993〕17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雲南省軍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廣西軍區,成都、廣州軍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國辦函〔1991〕87號、88號文件精神,一九九二年,雲南、廣西兩省區人民政府、雲南省軍區、廣西軍區和成都、廣州軍區對中越邊境排雷工作抓得緊,進展順利,初步摸索了大面積排雷的經驗,取得了良好效果。為進一步搞好排雷工作,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加強領導。排雷工作仍以軍隊為主,軍地組成專門領導班子組織實施。要按積極穩妥,全面規劃,突出重點,嚴密組織,確保安全的原則,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首先安排掃除口岸、通道、群眾生產生活區域和部隊執勤、訓練地區的雷障。對於一些暫時不宜排雷的區域,要樹立雷區標誌。今、明兩年要加快排雷速度,爭取一九九四年底基本完成排雷任務,一九九五年上半年收尾。

二、排雷以工兵專業分隊為骨幹實施作業。投入排雷的兵力,編組使用等,請成都、廣州軍區研究確定。

三、排雷所需經費,請成都、廣州軍區在兩省區一九九一年上報預算的基礎上,儘快編制分年度明細預算,報總後勤部審核。此項經費專項管理,包幹使用。參加排雷的部隊要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探索和改進排雷方法,節約開支,提高效益。

四、排雷所需炸藥、火具、單兵防護裝具和新型探、排雷器材等,由成都、廣州軍區提出計劃,總參謀部統一籌措,所需經費在兩軍區排雷費中列支。

五、執行排雷任務的分隊享受參戰部隊待遇。

六、排除中越邊境雷障是軍地雙方的共同任務,軍隊主要負責排雷,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群眾工作,為排雷創造有利條件。軍隊在排雷過程中給群眾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害等,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賠償。所需經費,在兩省區戰後恢復建設經費中列支。

希望兩省區人民政府、雲南省軍區、廣西軍區和成都、廣州軍區精心組織,精心施工,不斷總結經驗,確保安全,節約開支,按時保質完成排雷任務。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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