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中越边境排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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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中越边境排雷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1993〕17号
1993年2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搞好中越边境排雷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1993〕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成都、广州军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函〔1991〕87号、88号文件精神,一九九二年,云南、广西两省区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广西军区和成都、广州军区对中越边境排雷工作抓得紧,进展顺利,初步摸索了大面积排雷的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搞好排雷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排雷工作仍以军队为主,军地组成专门领导班子组织实施。要按积极稳妥,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严密组织,确保安全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首先安排扫除口岸、通道、群众生产生活区域和部队执勤、训练地区的雷障。对于一些暂时不宜排雷的区域,要树立雷区标志。今、明两年要加快排雷速度,争取一九九四年底基本完成排雷任务,一九九五年上半年收尾。

二、排雷以工兵专业分队为骨干实施作业。投入排雷的兵力,编组使用等,请成都、广州军区研究确定。

三、排雷所需经费,请成都、广州军区在两省区一九九一年上报预算的基础上,尽快编制分年度明细预算,报总后勤部审核。此项经费专项管理,包干使用。参加排雷的部队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和改进排雷方法,节约开支,提高效益。

四、排雷所需炸药、火具、单兵防护装具和新型探、排雷器材等,由成都、广州军区提出计划,总参谋部统一筹措,所需经费在两军区排雷费中列支。

五、执行排雷任务的分队享受参战部队待遇。

六、排除中越边境雷障是军地双方的共同任务,军队主要负责排雷,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群众工作,为排雷创造有利条件。军队在排雷过程中给群众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等,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赔偿。所需经费,在两省区战后恢复建设经费中列支。

希望两省区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广西军区和成都、广州军区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不断总结经验,确保安全,节约开支,按时保质完成排雷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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