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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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86號
1996年1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違規行為進行

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86號

中國證監會:

  你會《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的請示》(證監法字〔1996〕1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在國家有關期貨法律、法規出台前,同意中國證監會和經中國證監會確認的地方監管機構,依據近年來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下發的期貨市場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管,並對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二、今後,中國證監會在制定監管文件涉及到行政處罰內容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的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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