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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雲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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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雲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5〕5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1995年11月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5年/第27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5年第27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請求將西盟佤族自治縣縣城由西盟鎮遷移至勐梭鄉的請示》(雲政發〔1994〕257號)及有關補充說明收悉。經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報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由西盟鎮遷至勐梭鄉。為避免因搬遷時間過長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請你們抓緊做好搬遷的各項準備工作,儘量縮短搬遷時間。搬遷時,要掌握好輕重緩急,最危險的地段先搬,學校和醫院可適當優先安排。

二、考慮到西盟佤族自治縣屬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搬遷經費全部由地方自籌確有困難,同意中央財政給予補助1000萬元,由財政部分年度下撥,其中:1995年400萬元、1996年300萬元、1997年300萬元。另外,對搬遷新址的城市供水和排水建設,建設部給予一定的補助,具體數額將在年度計劃中商國家計委和你省建設廳確定。其餘所需經費,可按省政府的決定,採用省財政投資和地、縣自籌的辦法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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