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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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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5〕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11月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7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西盟佤族自治县县城由西盟镇迁移至勐梭乡的请示》(云政发〔1994〕257号)及有关补充说明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西盟镇迁至勐梭乡。为避免因搬迁时间过长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请你们抓紧做好搬迁的各项准备工作,尽量缩短搬迁时间。搬迁时,要掌握好轻重缓急,最危险的地段先搬,学校和医院可适当优先安排。

二、考虑到西盟佤族自治县属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搬迁经费全部由地方自筹确有困难,同意中央财政给予补助1000万元,由财政部分年度下拨,其中:1995年400万元、1996年300万元、1997年300万元。另外,对搬迁新址的城市供水和排水建设,建设部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数额将在年度计划中商国家计委和你省建设厅确定。其余所需经费,可按省政府的决定,采用省财政投资和地、县自筹的办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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