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期限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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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期限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9〕64號
1999年12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農村

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貸款擔保和

貸款償還期限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9〕64號

 

國家計委:

你委 《關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有關問題和有關政策的請示》 (計基礎 〔1999〕1092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項目法人可以用電費收益權質押方式向國內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以省級物價部門批准的銷售電價文件作為電費收費權的權力證書,地市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作為電費收益權質押的登記部門。質權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電費收益權,並實現質押權。

二、同意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貸款償還期可以延長至20年,具體貸款的償還期限由農村電網改造項目法人和貸款銀行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三、有關電費收益權質押的管理辦法,由你委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人民銀行等部門制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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