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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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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9〕64号
1999年12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

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9〕64号

 

国家计委:

你委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有关问题和有关政策的请示》 (计基础 〔1999〕109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可以用电费收益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销售电价文件作为电费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作为电费收益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电费收益权,并实现质押权。

二、同意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贷款偿还期可以延长至20年,具体贷款的偿还期限由农村电网改造项目法人和贷款银行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有关电费收益权质押的管理办法,由你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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