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煙用濾嘴材料進口管理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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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煙用濾嘴材料進口管理的批覆
國辦函〔1989〕39號
1989年5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煙用濾嘴材料進口管理的批覆

國辦函〔1989〕39號

         

國家煙草專賣局、經貿部、海關總署: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進口煙用絲束和煙濾嘴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報告》(國煙專[1989]3號)收悉, 經國務院同意, 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進口的煙用絲束(包括二醋酸纖維絲束和丙綸絲束等)以及各種煙濾嘴列為國家二類進口商品, 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

二、進口絲束、煙濾嘴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經貿部憑國家煙草專賣局的批件發放進口許可證, 海關憑證驗放。

三、進口絲束、煙濾嘴由中國煙草進出口公司及其分公司統一對外經營; 海南省和其他經濟特區捲菸廠自用部分的進口, 由地方政府同國家煙草專賣局協商指定一家外貿公司經營。除此之外, 任何單位不得經營。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經貿部、海關總署要認真執行上述規定, 密切配合, 切實做好煙用絲束和煙濾嘴的進口管理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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