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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用滤嘴材料进口管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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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用滤嘴材料进口管理的批复
国办函〔1989〕39号
1989年5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烟用滤嘴材料进口管理的批复

国办函〔1989〕3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经贸部、海关总署: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口烟用丝束和烟滤嘴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报告》(国烟专[1989]3号)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进口的烟用丝束(包括二醋酸纤维丝束和丙纶丝束等)以及各种烟滤嘴列为国家二类进口商品,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二、进口丝束、烟滤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经贸部凭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件发放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证验放。

三、进口丝束、烟滤嘴由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及其分公司统一对外经营; 海南省和其他经济特区卷烟厂自用部分的进口, 由地方政府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协商指定一家外贸公司经营。除此之外, 任何单位不得经营。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 密切配合, 切实做好烟用丝束和烟滤嘴的进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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