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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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93號
1998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國人民銀行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宏觀調控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1.國務院外匯體制改革協調領導小組撤銷後,其有關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

2.將國家外匯管理局承擔的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准入審批職能以及對金融機構外幣資產的質量和風險監管職能,交給中國人民銀行。

(二)劃出的職能。

1.將證券業監管職能,交給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

2.將保險業監管職能,交給國家保險監管機構承擔。

3.將參加亞洲開發銀行年度磋商業務的職能,交給財政部承擔,國家開發銀行參與有關工作;將亞洲開發銀行貸款轉貸業務,交給國家開發銀行承擔。

4.將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有關的國際資產及有關的投資、交易、清算、會計核算等業務,交給國家外匯管理局承擔。

(三)轉變的職能。

對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部(室)領導職數的管理,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四)強化的職能。

1.加強對國際國內經濟、金融形勢和金融風險的研究、分析和監測,提高履行中央銀行職能的理論和政策水平;圍繞貨幣信貸政策,研究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財政稅收政策、利用外資政策、投資和資本市場政策;綜合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適時適度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保持貨幣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的增長。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體系;建立健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金融監管制度;指導金融機構制訂業務管理規章,推動金融機構建立、完善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理順銀行與政府、企業等的法律關係;依法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把各種金融活動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3.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依法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情況,實現境內和境外、本幣和外幣、現場和非現場、表內科目和表外科目的統一監管;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防範、控制和化解地區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4.建立、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內部自律機制。健全中國人民銀行自身的審計、檢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建立健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報告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主要負責人離任稽核制度。

5.加快金融電子信息化建設步伐。建立現代化的金融系統風險監測、預警體系,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社會資金流量、流向和金融業務活動的監控、分析,提高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會計、分析預測水平以及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水平;提高金融體系支付清算速度,為金融系統和全社會提供準確、安全、快捷的支付清算等金融服務,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6.加強國家外匯的宏觀管理,研究防範外匯風險,保證國家外匯儲備的保值增值,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上述職能調整,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三)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四)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五)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

(六)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七)經理國庫。

(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依法從事有關的金融業務活動。

(十一)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設13個職能司(廳):

(一)辦公廳

組織協調總行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發布、檔案、信訪、保密等工作。

(二)條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規草案;依法承辦金融法律法規的有關解釋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開展金融法律諮詢服務,組織金融法制教育和宣傳。

(三)貨幣政策司

研究、擬定與實施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研究提出關於選擇和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實施;研究、擬定和實施信貸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負責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四)銀行監管一司

承辦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五)銀行監管二司

承辦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六)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保險除外)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農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指導合作金融機構堅持「自願入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原則,規範合作金融機構的管理;研究並推動合作金融體制改革;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信貸資產質量管理、風險管理、利率管理、結算管理等業務管理制度,對其經營風險進行監控,督促其完善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設置條件、業務經營範圍、法人代表任職資格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統計司

負責經濟金融信息的搜集、統計和分析;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經濟、金融統計制度,管理和協調金融系統的統計工作;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調查統計數據庫建設和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向金融系統和國務院綜合部門提供金融信息諮詢。

(九)會計財務司

擬定金融業統一的會計和結算制度、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工作,編制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財務收支計劃,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報表。

(十)支付科技司

負責支付清算、聯行結算和帳戶的管理以及組織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設、推廣和應用;編制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擬定金融科技政策、標準和管理辦法。

(十一)國際司

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金融組織和各國中央銀行的官方聯繫及業務往來的有關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內審司

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職能司(局)、直屬機構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情況,特別是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對主要負責人的離任稽核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

(十三)人事教育司

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事、勞動工資的管理制度及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直屬院校;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員考試、測評和智力引進工作,擬定人員培訓規劃;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制。

機關黨委。負責中國人民銀行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行政編制為500名。其中:行長1名,副行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9名(含行長助理3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職責,保證科學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有效實行金融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研究局、貨幣金銀局、國庫局、保衛局、培訓中心,作為支持服務體系。

1.研究局

圍繞貨幣政策決策,對經濟增長及其運行進行分析與預測;跟蹤研究我國產業政策和工業、農業、財稅、外貿等部門經濟動態及貨幣信貸、利率、匯率、金融市場、金融風險等重大政策並向行領導提出政策建議。

2.貨幣金銀局

擬定有關貨幣發行和金銀管理的辦法;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人民幣的工作;安排現鈔和輔幣的生產、保管、儲運、更新、銷毀;管理現金的投放、回籠及庫款安全;管理全國的金銀收購配售庫存和國家黃金儲備;管理金銀開發基金;管理全國黃金市場。

3.國庫局

辦理國家金庫業務,對下級庫實行業務管理;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監督和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和完整。

4.保衛局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保衛工作;對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制定防範措施;組織金銀、現鈔、有價證券的武裝押運工作。

5.培訓中心

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的各類培訓和金融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工作。

上述單位的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的辦法管理,編制共260名。其中:正副局長(主任)16名。

(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負責統戰和金融諮詢等工作。

(三)駐外機構和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核定。

(四)國家保險監管機構設立之前,原保險司繼續保留並履行相應的職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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