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6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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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6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國辦發〔2006〕14號 2006年3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
2006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國辦發〔2006〕1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預算單位2006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自2003年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各部門和集中採購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執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不斷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擴大政府採購規模,取得了明顯成效。各部門和集中採購機構要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健全相關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全面推進政府採購工作。在具體工作中,凡是已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組織採購;集中採購機構要制訂有效的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切實提高集中採購的質量和效益。財政部要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審計、監察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政府採購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真正實現政府採購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三月四日
中央預算單位2006年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
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以下項目必須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目錄項目 |
適用範圍 |
適用系統 |
備 注 |
一、貨物類 | |||
計算機 | 指台式機、便攜機 | ||
計算機通用軟件 | 京內單位 | 指操作系統、數據庫管理系統、中間件軟件、辦公軟件、防病毒軟件 | |
服務器 | |||
網絡設備 | 指交換機、路由器 | ||
掃描儀 | |||
投影儀 | |||
打印機 | |||
攝影攝像器材 | |||
程控交換機 | |||
電話機 | |||
傳真機 | |||
複印機 | |||
汽車 | 指轎車、越野汽車、麵包車、大客車 | ||
電梯 | 京內單位 | ||
鍋爐 | 京內單位 | ||
空調機 | |||
複印紙 | |||
辦公家具 | 京內單位 | ||
印刷設備 | |||
建築裝飾材料 | 京內單位 | 國務院系統 | 指單項和批量金額在20萬元以上 |
變配電室設備 | 京內單位 | ||
二、工程類 | |||
統一組織的房屋(含宿舍)修繕、裝修 | 京內單位 | ||
三、服務類 | |||
汽車維修 | 京內單位 | ||
汽車保險 | |||
汽車加油 | 京內單位 | ||
規定的印刷項目 | 京內單位 | ||
規定的會議服務 | 京內單位 | ||
工程監理 | 京內單位 | 國務院系統 |
註:表中「適用範圍」和「適用系統」欄中未註明的,均適用所有中央預算單位。
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以下項目原則上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由部門自行組織,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一)貨物類。救災物資、防汛物資、抗旱物資、農用物資、儲備物資、網絡專用設備、醫療設備和器械、計劃生育設備、交通管理監控設備、港口設備、農用機械設備、氣象專用儀器設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測繪專業儀器設備、消防設備、警用設備和用品、專用教學設備、廣播電視和影像設備及專業攝影器材、文藝設備、體育設備、海關專用物資設備、稅務專用物資裝備、邊界勘界和聯檢專用設備、質檢專用儀器設備、金融系統專用設備及有價單證和憑證、救助船舶和直升機、執法船艇、檢察訴訟設備、法庭內部裝備、救護車等特種車輛、緝私船、地震專用儀器設備、水利專用儀器設備(水保、水文專用儀器設備)。
(二)工程類。部門確定的本系統單位公用房建設及修繕和裝修工程。
(三)服務類。本部門或本系統信息管理系統開發及維護項目,部門確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服務項目。
三、部門採購限額標準
除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其中,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四、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政府採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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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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