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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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4号 2006年3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取得了明显成效。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凡是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要制订有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效益。财政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四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
适用范围 |
适用系统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
计算机 | 指台式机、便携机 | ||
计算机通用软件 | 京内单位 |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 |
服务器 | |||
网络设备 | 指交换机、路由器 | ||
扫描仪 | |||
投影仪 | |||
打印机 | |||
摄影摄像器材 | |||
程控交换机 | |||
电话机 | |||
传真机 | |||
复印机 | |||
汽车 | 指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 ||
电梯 | 京内单位 | ||
锅炉 | 京内单位 | ||
空调机 | |||
复印纸 | |||
办公家具 | 京内单位 | ||
印刷设备 | |||
建筑装饰材料 | 京内单位 | 国务院系统 |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 |
变配电室设备 | 京内单位 | ||
二、工程类 | |||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 京内单位 | ||
三、服务类 | |||
汽车维修 | 京内单位 | ||
汽车保险 | |||
汽车加油 | 京内单位 | ||
规定的印刷项目 | 京内单位 | ||
规定的会议服务 | 京内单位 | ||
工程监理 | 京内单位 | 国务院系统 |
注:表中“适用范围”和“适用系统”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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