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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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13〕21號
2013年3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3月21日


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編輯]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5號),設立國家鐵路局(副部級),為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局。

一、職能轉變[編輯]

(一)取消的職責。

  1. 取消開行客貨直通列車、辦理軍事運輸和特殊貨物運輸審批。
  2. 取消企業自備車輛參加鐵路運輸審批。
  3. 取消企業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
  4. 取消設置或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
  5. 取消鐵路超限超長超重集重承運人資質許可。
  6. 取消鐵路工業產品製造特許證核發。
  7. 取消鐵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認定。
  8. 取消鐵道計算機聯鎖設備製造特許證核發。
  9. 取消鐵路貨物裝載加固方案審批。
  10. 取消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審批。
  11. 取消鐵路工程及設備報廢審批。
  12. 取消鐵路日常清產核資項目審批。
  13. 取消印製鐵路客貨運輸票據審批。
  14. 取消鐵路基建大中型項目工程施工、監理、物資採購評標結果審批。
  15.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鐵路運輸安全、工程質量安全和設備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體系,監督鐵路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情況。

二、主要職責[編輯]

(一)起草鐵路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參與研究鐵路發展規劃、政策和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擬訂鐵路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鐵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定鐵路運輸安全、工程質量安全和設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組織或參與鐵路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三)負責擬訂規範鐵路運輸和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和鐵路企業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情況。

(四)負責組織監測分析鐵路運行情況,開展鐵路行業統計工作。

(五)負責開展鐵路的政府間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承辦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編輯]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鐵路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司(外事司)。

承擔機關日常運轉、政務公開、新聞發布、財務和資產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組織監測分析鐵路運行情況,組織開展鐵路行業統計工作。承擔國際、港澳台地區交流合作事務及外事工作。

(二)科技與法制司。

組織擬訂鐵路技術標準,承擔鐵路技術監督工作,推動鐵路科技創新。組織起草鐵路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參與研究鐵路發展規劃、政策和體制改革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安全監察司。

研究分析鐵路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建議。組織擬訂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鐵路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監督鐵路行政執法工作。

(四)運輸監督管理司。

組織監督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服務質量、鐵路企業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任務情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鐵路運輸有關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組織擬訂規範鐵路運輸市場秩序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五)工程監督管理司。

組織擬訂規範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監督鐵路工程質量安全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工作。

(六)設備監督管理司。

組織監督鐵路設備產品質量安全,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等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

(七)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等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編輯]

國家鐵路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各1名,司局領導職數2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編輯]

(一)涉及鐵路監督管理的規章由國家鐵路局起草並提請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交通運輸部發布。

(二)國家鐵路局設立瀋陽、上海、廣州、成都、武漢、西安、蘭州7個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監督管理工作,行政編制350名,領導職數按1正2副配備。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編輯]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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