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居民戶口簿封面上使用國徽圖案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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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居民戶口簿封面上使用國徽圖案的復函 國辦函〔1996〕55號 1996年8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居民戶口簿
封面上使用國徽圖案的復函
國辦函〔1996〕55號
公安部:
你部《關於居民戶口簿使用國徽圖案的請示》(公部請〔1996〕69號)收悉。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在居民戶口簿封面上使用國徽圖案。
二、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設計和製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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