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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居民户口簿封面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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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居民户口簿封面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6〕55号
1996年8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居民户口簿

封面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6〕55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居民户口簿使用国徽图案的请示》(公部请〔1996〕6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居民户口簿封面上使用国徽图案。

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设计和制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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