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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山東省承辦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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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山東省承辦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的復函
國辦函〔2005〕18號
2005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山東省


承辦

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的復函

國辦函〔2005〕18號

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關於由山東省承辦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的請示》(體競字〔2005〕8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山東省承辦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

  二、請你局和山東省人民政府本着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勤儉效能的精神,共同組織好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

  三、舉辦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的經費主要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自籌,中央財政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場館設施建設所需資金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自行負擔。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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