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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河南中國文字博物館更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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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河南中國文字博物館更名的函
國辦函〔2007〕107號
2007年10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關 於 同 意 河 南


     中国文字博物馆更名的函

國辦函〔2007〕107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河南中国文字博物馆更名为中国文字博物馆的请示》(豫政文〔2007〕144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拟建的“河南中国文字博物馆”可更名为“中国文字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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