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四川省與澳大利亞BHP公司合資勘探開發鉛鋅礦產資源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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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四川省與澳大利亞BHP公司合資勘探開發鉛鋅礦產資源的復函
國辦函〔1992〕67號
1992年7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四川省與

澳大利亞BHP公司合資勘探開發

鉛鋅礦產資源的復函

國辦函〔1992〕67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與澳大利亞BHP公司合資勘探開發鉛鋅礦資源的請示》(川府發〔1992〕65號)及其以前的川府發〔1991〕99號、川府發〔1991〕118號、川府發〔1992〕11號文均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為加快四川省改革開放的步伐,國務院同意你省與澳大利亞BHP公司合資勘探開發鉛鋅礦產資源;並原則同意你們在川府發〔1992〕65號文中提出的關於出資與股權、合作期限及退出、投資回收和銀行帳戶等要求。

二、若此前已批准的勘探區域不能滿足合作勘探的需要,合作企業可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再行申報擴大。

三、若合作企業的勘探獲得成功並要求開採,原則上可予准許,但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申請採礦權。

四、合作企業若要求出口所開發生產的含銀量超標的鉛鋅精礦,可報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採取變通辦法解決。

五、合作礦山企業應按我國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若屆時我國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有關規定尚未頒布,可參照國際標準徵收。

六、對中澳雙方合作中可能遇到的其他問題,請四川省人民政府在審批合作項目合同時商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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